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陈秀梅、范思元、范垂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3年05月26日
[裁判字号]:[2003]沈民(1)权终字第82号
[案例来源]:沈阳中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甲。 法定代表人杨永春,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东,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男,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甲。
法定代表人杨永春,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东,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梅,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北关街新开委4组5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思元,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学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垂忱,男,192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里桂,女,193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全富,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辉,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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