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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终字第695号民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2年02月06日
[裁判字号]:(2001)豫法民终字第695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英,女,27岁,农民,住民权县林土乡李庄村。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守安,院长。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英,女,27岁,农民,住民权县林土乡李庄村。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守安,院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开,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俊英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中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孝杰,被上诉人民权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守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周俊英诉称:1998年农历正月11月临产被救护车接到民权县中医院处,经民权县中医院检查需行剖腹产手术,民权县中医院在给周俊英行手术过程中,民权县中医院医务人员在没经周俊英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俊英的子宫切除,造成肾积水,现仍在治疗中,由于民权县中医院在治疗护理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新婴儿怠误最佳抢救时机而死亡。为此,请求判令民权县中医院因其医疗过错给周俊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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