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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审监民字第239号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2年03月19日
[裁判字号]:(2001)豫法审监民字第239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海成,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72号院80号。 委托代理人桑笑梅,杜海成
[案例正文]: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海成,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72号院80号。

    委托代理人桑笑梅,杜海成之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运公司)四分公司。


    负责人许本善,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如意,一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战勋,一运公司职工。


    杜海成与一运公司四分公司(下称四分公司)车辆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洛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2001)豫法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海成不服,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函转本院复查。本院于2001年12月7日以(2001)豫法民监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8月,四分公司与杜海成签订客车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杜海成将1996年2月6日自购的一辆南京依维柯A40-10旅行车(牌照为豫C-19933号)纳入四分公司经营网络。四分公司负责管理,杜海成负责经营,每日从洛阳至郑州往返营运。四分公司为杜海成提供车辆进站、停车经营场所,有偿为杜海成提供修理车辆的便利条件;进行强行二级保养。杜海成每月为四分公司预提二保费222元,交纳线路使用费5000元及各种规费。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合同履行。1999年11月1日晚9时许,杜海成驾驶豫C-19933号依维柯车到四分公司修车,四分公司职工闫学周、刘兵对刹车和线路进行了修理。晚10时左右,杜海成驾车离开四分公司修理车间,11时左右停在洛阳建机大酒店门前。12时左右车辆起火。车辆起火后,起动机的起动线与发电机电枢的主火线粘到一起,造成起动机起动,向前自行前进4米左右进入绿化带后熄火。烧毁发动机总成、空调总成、工作台总成、电气线路,造成车辆报废。洛阳建机大酒店的室外空调主机被烧毁,墙窗不同程度损坏。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消防科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为:四分公司维修人员违反规定,在没有火线插头情况下,把火线扭曲连到一块,致使线路接头松动发热,引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杜海成身为司机,停车时没有把主电源开关关掉,应负间接责任。四分公司不服,向洛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提出复议申请。洛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于2000年3月9日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为火灾是由于该车发动机电枢电线短路起火引起的,撤销老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所作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的认定。另查明:①杜海成未向四分公司交纳5个月的线路费25000元及各种规费4860元。②车辆烧毁后,杜海成停车所在的洛阳一拖建机实业公司家属管理办公室每月收取杜海成60元停车费,截止2000年6月共收取480元。③杜海成于1999年11月5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价格事务所交了1500元烧毁车辆损失评估费。④1998年、1999年杜海成分别与一运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1999年3月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期为一年,车损保险金额为2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旅客意外险8万元,保险费为7450元。⑤豫C-19933号客车于1998年9月16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杜海成花费1714.5元。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该院鉴定,认定车辆损失为9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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