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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终字第645号民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5日
[裁判字号]:(2001)豫法民终字第645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平,男,汉族,1974年4月生,住济源市邵原镇崔家庄。 委托代理人王修法,济源市司法局天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米,女,汉族,1948年3月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平,男,汉族,1974年4月生,住济源市邵原镇崔家庄。
    委托代理人王修法,济源市司法局天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米,女,汉族,1948年3月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国钧,济源市济水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保平与王小米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3月22日12时许,王小米与山西省绛县郝庄乡人王亲梅一起路过王保平家门口时,与其发生争吵,王保平欲殴打王小米时,被在场的王保平之父、之母及其妻拉住,争吵中王保平将王小米推倒在地,致王小米昏迷不醒,王小米之子和其丈夫李虎随后赶到,将王小米送往邵原卫生院住院治疗。3月26日王小米出院,共支出医疗费460.3元,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使用调节神经药物;2、患者头晕明显,可近一步检查。同日,王小米到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确诊为脑震荡,3月30日王小米治愈出院,共支出医疗费1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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