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7月12日
[裁判字号]:(2007)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应美,男,苗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娥,女,土家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李超豪,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应美,男,苗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娥,女,土家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超豪,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邦永,男,汉族,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宇,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曾凡跃(曾宇之父),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华南,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程仁生(程华南之父),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素勇,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石宪法,男,苗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男,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光明,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宇,男,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秀枝,男,土家族,退休干部,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龙再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彭应举,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应美、杨玉娥与被上诉人曾宇、程华南、简素勇、杨超、杨宇、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以下简称秀山第三中学)人身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1日作出(1999)秀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吴应美、杨玉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应美、杨玉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超豪、姚邦永和被上诉人曾宇的委托代理人曾凡跃、被上诉人程华南的委托代理人程仁生、被上诉人简素勇的委托代理人石宪法、被上诉人杨超的委托代理人黄光明、被上诉人杨宇的委托代理人杨秀枝、被上诉人第三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彭应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