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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清诉赵德龙人身损害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德龙赔偿原告蔡淑清医疗费1786.74元,误工损失费300元,护理费150元,住xxx,律师代理费200元,合计2511.74元的70%,即1758.22元,其余由原告自负。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宝金

人民陪审员 高耸

人民陪审员 刘大勇

二00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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