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案例 >
彭国昌与蔡乃胜机车修理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认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蔡乃胜雇彭国昌修理拖拉机,彭国昌作为承修人负有正确维修的义务。在修理过程中,双方对修理的具体事项约定不明,蔡乃胜自行安装机车部件,彭国昌负有监督和技术指导及安装质量检查的义务,彭国昌未尽到监督安装、技术指导及安装质量检查的义务,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机车修理后,出库工作不久,再次发生故障,彭国昌要求停车检查,蔡乃胜不同意,造成损失扩大,蔡乃胜应负主要责任。机车维修零件费及该车误工费的确认证据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原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彭国昌要求蔡乃胜给付98年修理工资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彭国昌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彭国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志和

审判员 刘卫中

代理审判员 刘建华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