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工人跟车时受伤致残 老板私了协议被判无效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今年2月,小吴受雇帮夏先生装木材,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右手被绞断。在伤残评定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夏先生付清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营养费4000元,以后出现后遗症等一切后果由小吴承担。

  5月,经鉴定,小吴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在要求夏先生赔偿伤残赔偿金遭拒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赔偿协议,赔偿其损失。近日,法院支持了小吴的诉求,依法判决夏先生支付10万余元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10年2月底,家住伍家乡的小吴与同村村民受雇于夏先生,为其装卸木材。夏先生带小吴等五人到枝江装木材,小吴上车后,坐在驾驶室副驾驶靠窗的位置上。行车途中,小吴发现放在驾驶室顶上的绳子掉了下来,便用手去抓,想将绳子扔回车厢顶上去。

  由于小吴操作不当,绳子掉在地上被卷进车轮里,将他的右手绞断,后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小吴的伤情为右前臂离断伤。

  小吴受伤后,夏先生共支付医疗费2.4万余元。3月中旬,夏先生与小吴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由夏先生一次性赔偿给小吴误工费、营养费4000元,以后有其他后遗症与夏先生无关,一切后果由小吴承担。

  今年5月,经鉴定,小吴的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小吴要求夏先生赔偿伤残赔偿金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以案析理】

  夏先生与小吴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小吴虽然已就其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夏先生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赔偿协议,并且夏先生也已按约履行了相应的给付义务,但是不能忽视协议订立时,小吴一方所处的情境:小吴尚处在治疗恢复过程中,在订立赔偿协议时,小吴的伤情尚未完全稳定,更未经有关部门对其伤情作出进一步鉴定。

  因此,小吴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雇主夏先生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同样无法确定,小吴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

  直至经有关部门鉴定,小吴才知道自身的实际损失已经超过原赔偿数额,且差距较大,由此造成了协议内容在事实上有失公平。小吴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更符合对处弱势位置受损害雇员充分救济的立法旨意,依法应当给予支持。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自2004年5月1日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也已有法可依。但大多数雇员受害后,在对自己的伤害损害不明了时,往往盲目地与雇主签订赔偿协议,不知不觉中放弃了自己的大部分权利。

  在此提醒从事雇佣工作的劳动者,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应该在充分了解自己的伤害程度后,再与雇主协商处理。当然了,雇员受害赔偿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是如此。只有这样,自己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