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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应酬喝酒伤身体算工伤吗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点评嘉宾: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饶高明

  深圳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警长陈录生与领导在酒楼应酬,席间喝下大量洋酒轩尼诗,醉酒身亡。西乡交警中队为其申报“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后被上级认定为不符合条件。中国特殊的酒文化,使很多职场人士不得不在下班后应酬喝酒,一旦喝伤了身体,能不能算作工伤呢?

  文/记者练情情

  各国酒文化

  日本:酒和个人事业密切结合。日本的男人如果拒绝上司的饮酒之邀,则他的饭碗便恐有不测。

  韩国:男人喝酒不醉不叫喝酒,所以,在韩国的大街上常看到互相搀扶而行的大醉之人。

  英国:英国人从不劝酒,更不灌酒,宾主喝多喝少全凭自己。

  记者提醒:

  1.工作应酬,饮酒要适量,爱惜身体。

  2.喝酒时,既要自我保护,也要学会保护他人,提醒同饮者适量饮酒;同饮者如若醉酒,应送其回家或就医。

  醉酒导致伤亡,工伤保险保不保?

  案例:小张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下班后,老板经常带他跟客户谈生意,免不了总要喝不少酒。某日,小张又跟老板出去喝酒,一斤白酒下肚后,小张脸色发青,被送至医院,结果被诊断出患酒精性肝炎,之后病情进一步恶化,出现了上消化道出血、肝肾衰竭等症状,需要大笔医疗费。小张的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保不保?

  律师点评:

  因工作原因遭损害才算工伤

  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的职业病。是否为工伤,要掌握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那么,小张患酒精性肝炎,能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所致呢?饶高明认为,首先,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小张作为业务骨干要陪老板谈生意是工作职责,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业务骨干的必然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小张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他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故意”的表现。故意为之所致伤害,工伤保险也是不保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个案件中的小张,如果有医学证据证明他的疾病是醉酒所致,那么直接依据上述条款,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喝酒醉死,同桌饮酒人要负责吗?

  案例:张某邀请朋友吴某等四人到赵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吴某等四人向张某劝酒,致使其喝下了大量的北京二锅头。中午1时左右,张某醉酒昏睡在饭店椅子上,后吴某等四人离开饭店。下午2时,赵某通知吴某,让他把昏睡的张某拉走。到家后,张某妻子发现丈夫神色不对,赶紧拨打了120,张某最后因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张某妻子可以向吴某等与张某一起喝酒的人索赔吗?饭店经营者赵某也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点评:

  同桌饮酒人若劝酒就要赔偿

  这是一起醉酒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吴某等四人明知饮酒过量会导致危害,却仍然向张某劝酒,致使其喝下大量的北京二锅头,主观上肯定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作为共同饮酒人,吴某等四人还负有一种安置和救助醉酒者张某的义务,但在本案中,他们却让醉酒的张某独自昏睡在饭店椅子上,自己离去。这种对共同饮酒的醉酒者撒手不管的行为,也构成了不作为的侵权。因此,吴某等四人是要对张某的死亡负一定的责任的。

  饭店经营者有照顾醉酒客人的义务

  赵某是饭店的经营者,与张某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赵某对张某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饶高明认为,吴某等四人离开饭店是中午1时左右,赵某没有及时提醒吴某等四人把张某带回家,直到中午2时才打电话让人拉走张某,赵某也没及时送张某去医院,可以认定他未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也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醉酒者本人负主要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负主要责任的肯定是张某本人,因为他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乃至危及生命安全,但他未控制酒量,放任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中国的一些判例中,醉酒导致伤亡,醉酒本人一般要承担六成以上责任。

  共同饮酒人证言是证据

  饶高明说,根据民事侵权规则,同桌聚会喝酒,大家都有互相保护的义务。如果有人喝酒出意外,其余人均不能洗脱关系;如果有人拼命劝酒,劝酒者承担的责任将更多。

  酒场上,要怎样证明谁积极劝酒导致事故发生呢?一般而言,最主要的证据是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的证言。此外,饭店经营者、邻桌喝酒人的证言也很重要,并且可能更为客观。如能提供录音录像,就更加是“铁证”了。

  市民看法

  不喝酒谈不成业务,应算工伤

  唐先生(广州某电子产品销售经理):做销售这一行,“吃饭就是工作,喝酒也是革命”。在饭桌上大家容易沟通,谈得高兴了,感情交流得好了,往往单子也就谈成了。如果因为谈生意把身体喝垮了不能算工伤,我觉得很不近情理。

  建议跟老板协商,适当赔偿

  何小姐(广州某日资企业人事主管):完成业务量有很多方法,也不是只有喝酒才行。自己在酒场上不注意控制酒量,喝坏身体,公司是没有义务赔偿的。当然了,我觉得像小张这种情况,他可跟老板协商一下,适当赔偿是有可能的。但工伤保险肯定是不会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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