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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的基金,从哪来、如何用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人们有期待,也有困惑——

  救命的基金,从哪来、如何用?

  一出出悲剧:呼唤社会救助制度快出台

  12月16日,有雪,道路湿滑。对郎某的家人来说,这一天是一个噩梦。据本报报道,东昌府区道口铺某村郎某驾摩托车在这天早上送7岁的女儿上学时,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父女两人双双死亡。一个家庭瞬间破碎,而面包车司机也受轻伤。

  1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事故科了解到,这起事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虽然现在还不能确定郎某的家庭能得到多少补偿,但可以确定的是,除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外,另外的费用对当事者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科科长李国强说,根据办案经验,“像这种陷入‘两难赔偿’的案件几乎占了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多数”。从交管部门的事故鉴定到司法部们的判决结果,要走法律程序,“很简单”。难的是判决后的执行,能不能执行出结果“是一个未知数”,即便真的执行出结果,也很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倾家荡产。

  医院有担忧:救助基金会不会遭挤占

  有资料表明,早在几年前业内人士就指出,虽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对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和救济起到重要作用,但“其赔偿和救济的程度仍不够”,主要体现在交强险“赔偿额过低”。这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意义就凸显出来。

  然而,21日,聊城市人民医院医务处主任马龙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实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还有许多事情需要“斟酌”。

  马龙乐举例说,去年出台的“新交通法”就已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对此,医院也一直在努力践行,但有一个与此相关的现象就是,医院里的“三无”(无钱、无家属、无地址)病人越来越多。据他透露,到目前为止,今年市人民医院因“三无”病人所背负的医药费用“呆账”已达到400多万元。这对医院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沉重的包袱。

  “现在要推出的社会救助基金,如果能缓解减轻病人和医院的负担就再好不过了,但现在,由于尚未见到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正式设立,实在很难预见救助基金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另外,制度建立了,这笔资金会不会被一些人钻政策空子去挤占,也令人担忧。”马龙乐不无忧虑地说。

  律师细解读:“新政”这三点值得关注

  虽然对院方来说可能有许多现实难处,但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尤其是肇事者和受害者而言,《办法》实施后的好处还是不言而喻的。赵岩律师认为,《办法》中有三个点最值得关注:

  第一,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指出,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但办法同时说明,“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救助基金的申请程序,《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申请使用规定按照“四步走”。

  第一步,一旦发生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步,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事故是否符合《办法》所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第四步,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三,救助基金从哪里来。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办法》指出,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此外,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社会捐款等也是救助基金的来源途径。

  核心提示

  2004年5月1日,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七条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个别城市自行设立的救助基金除外)时隔五年后才有“眉目”— 今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然而,新的一年即将开始,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迄今为止并未出台该《办法》的具体施行方案。该《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各方对于这一《办法》是如何看待的呢?

  政策展望:“新政阳光”还要等等

  21日,李国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办法》已经确定明年起施行,那么在剩下的时间里,省里肯定还会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尽快推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培训相关人员等,但现在剩下的时间已经很有限了,他们仍未看到省里的“动作”,所以很难说我市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何时才能享受到社会救助基金“新政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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