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12月28日 《扬子晚报》)
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之一,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这种“推定过错”适用于高空建筑相关使用人、居住人,除非高空建筑使用人或居住人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害行为。正是基于这种法理,我国才把早已在法律中实践多年的“高空抛物侵害行为赔偿”纳入新的侵权法之中。从立法的社会价值上看这是一种进步。
法律是公正的,但我更认为法律应该向弱者倾斜。在高空抛物侵权上,被侵害人显然处于法律的无助和保护的空白之中。由于高空坠落物侵权的特殊性,导致举证难、维权难、赔偿难,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众多人间悲剧发生之后,被侵害人无法得到有效赔偿补偿。诸如:2006年5月31日下午,深圳南山区发生一起惨祸,一名四年级的小学生在放学路上,经过“好来居”住宅楼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插入脑门导致死亡。重庆轻轨自正式投运以来,已因遭遇高空抛物等停运近40次。
而仅在今年年初,广州市就发生一起高空飞砖砸死三月大女婴的惨剧,而深圳南山区也曾经发生类似悲剧,高空坠落玻璃导致两名正在步行回家的小学生一死一伤......但一系列侵权事件,大多不了了之,这一定程度上严重伤害了社会正义和弱者原本应该享受到的公平。
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充分理由向此项立法致以敬意。因为,此规定的出台,至少不会让被侵害的弱者再投诉无门了。至少,他们在无法准确找到侵害人的情况下,还能得到一些可怜的赔偿补偿,和人的生命健康的起码尊严。
“连坐”责任,在刑法理念中应是被摒弃的对象,但在特殊的民事侵害事件上,明确界定“连带”或“连坐”责任,反而是立法理念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以小范围的“不公”,换来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这个法律代价付出的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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