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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引发血案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本报讯本来是高高兴兴去唱歌,谁知没给“小费”得罪了服务员,被痛打一顿。市民王先生有些想不通:以后去唱歌是不是要带着“保镖”?昨天,王先生将KTV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4.5万余元。

  2006年7月底,王先生和朋友相邀到一家KTV唱歌,晚上8时许,二人要离开时,一直为他们房间服务的服务员陈丽丽叫住了王先生:“先生,你还没给我小费呢?”王先生有些纳闷,说他们房间费交了,怎么还要给小费?王先生拒绝了陈丽丽的要求,执意要走。而陈丽丽坚决不让两人离开,双方争执起来,后来,陈丽丽恼了,打电话叫人来“收拾”王先生。没过多久,一男子冲进包间,将王先生按倒在地拳脚相加,后又拿出匕首,朝王先生的腹部捅去,王先生的朋友见状拨打了110,打人的男子急忙逃跑。

  陈丽丽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据其交代,她叫来的男子叫“大海”,是她的网友,她也不清楚“大海”去哪儿了。随后,二七区检察院以包庇罪将陈丽丽起诉至二七区法院,法院判处陈丽丽有期徒刑2年。

  王先生伤情被鉴定为重伤,前后花去了数万元医疗费。服务员被判刑后,王先生的这笔医疗费一直没着落,服务员所在的KTV也没有给他一个说法。昨天,王先生将这家KTV诉至二七区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所以,王先生请求法院判处KTV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5万余元。

  目前,二七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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