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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手机被偷 状告快餐店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摘要:在麦当劳斗门港霞分店(下称麦当劳)就餐时丢失手机的刘女士,备齐了就餐的电脑清单等,踌躇满志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孰料事与愿违。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左旭光 通讯员 文加化 柳宾)在麦当劳斗门港霞分店(下称麦当劳)就餐时丢失手机的刘女士,备齐了就餐的电脑清单等,踌躇满志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孰料事与愿违。

  认为麦当劳未履行应尽责任

  据了解,2009年10月1日,刘女士到麦当劳斗门区港霞分店就餐时,将手机交由11岁女儿携带。就餐过程中,刘女士准备给家里打电话,却突然发现手机不翼而飞,遂向麦当劳的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接警方珠井岸派出所向刘女士出具了报警回执。事发当日,向麦当劳主张赔偿未果后,刘女士又到斗门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赔偿请求再度被驳回后,她决定将麦当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80元(手机购机价),间接经济损失200元。

  刘女士认为,她的手机是其在就餐和接受服务期间被盗的,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因购物、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相关规定,麦当劳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法庭认为原告对财物监管不力

  麦当劳当庭辩称,他们张贴了警示牌,并提供照片为证,还提供了当天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刘女士及其女儿在当天就餐期间,均未取出手机展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小偷从其女儿身上盗取手机。

  法庭认为,手机在麦当劳被盗的真实性尚不能充分证明;麦当劳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餐饮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对于消费者自带物品不存在保管义务;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将手机交给年仅11岁的未年成的女儿保管,本身对手机的安全问题采取了一种放任态度,应承担对自身财物监管不力的责任。

  说案

  财产保管义务

  分配给本人更公平

  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分析说,对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司而言,顾客流动性很大,人员复杂,法律未要求其必须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必须安装录像设施。而从公平和经济角度来说,将在公共经营场所对于个人财产的保管和注意义务分配给消费者本人,更有效率,因为相比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基于对自身财物安全的考虑,具备更强的谨慎保管意识,也更容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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