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天等县上映乡村民,家中饲养有一头大公牛,用于犁田耕地。
2009年5月2日13时许,张某没有关好自家的牛栏,这头公牛便跑出溜到村边的公路上。正巧,村民李某犁完地也赶着一头公牛回家,与张家的这头公牛相遇,两头牛不听李某劝阻,疯狂地踢打起来。不久,李家的公牛败阵而逃,张家的公牛紧追不舍,两头牛在追逐的过程中撞翻了骑自行车路过的村民何某,导致何某头部受伤,右手大拇指折断。
为此,何某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1481.30元。何某认为,自己是被李家和张家的牛撞伤,因此把李某和张某一起告到了天等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
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没有管理好自家的牛,致使两头牛在公路上打架,殃及何某受伤,张某和李某应当连带赔偿何某的经济损失。
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和李某分别赔偿何某经济损失814.22元和666.58元;两人对何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动物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上,法律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动物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在诉讼中对他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出证据或证据未能获得法院采信,依然对动物伤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和李某因未看管好各自家饲养的公牛,导致两牛打斗而撞伤何某,又没有举出法定免责事由。因此,二人应当对何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正因为是张某和李某两家饲养的公牛打斗后,引发撞伤何某的后果,即双方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而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故两头公牛的主人依法应当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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