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放”狗咬伤过路人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赵某家中养狗,却未按规定予以拴养,致“散放”的狗将路过的胡女士咬伤。为此,其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天,闵行区法院作出赵某在先前赔偿1000元的基础上,再行支付胡女士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680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3月2日,胡女士途经闵行区华漕镇东华美路时,赵某饲养的狗突然从自家院内冲出。野性十足的狗不但将胡女士扑倒,还将胡女士衣裤咬破致左上肢咬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胡女士左上臂遭犬抓(咬)伤,目前遗留有左上臂多处皮肤色素沉着痕。事发后,赵某陪胡女士至上海疾医门诊部吴泾医院犬伤门诊治疗,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当天诊疗费用由赵某支付。
之后,还支付了赔偿款1000元,其中400元为胡女士摔倒后照相机受损的赔偿款。胡女士认为,作为犬主,赵某明知所养犬只为烈性犬,却不用任何绳索拴住固定,而是在自家大门洞开时放任该犬自由活动,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事故给身体及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创伤,经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肢体伤残后期治疗费3万元及鉴定费800元,并赔偿误工费35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7500元。
法院认为,赵某未将在家中饲养的犬根据相关规定拴养,导致途经此地的胡女士被犬所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抗辩胡女士也有过错,因未对此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关于后期治疗费,因该部分费用尚未发生,故对胡女士主张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所受伤害尚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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