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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艺员坠楼身亡谈酒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简要内容:新年春节降至,各种聚会会更多,当你召集酒宴,或者出席酒宴的时候,当你举起酒杯劝人喝酒的时候,千万别忘了——酒友责任。法庭一审判决:4名酒友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需要承担30%的责任,赔偿12万多元给王玲母亲。

  编辑的话

  中国人爱喝酒,“无酒不成席”。不仅要喝,还要喝好了。于是,形成了某种劝酒“理论”,比如“酒逢知己千杯少”;“感情深,一口闷”;“能喝二两喝半斤,这样的同志头儿放心”等等。

  喝酒已不是简单的吃喝聚会,而被当成表达感情的一种形式,一种公关策略和手段。喝酒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家轻松说笑,场面也不会很严肃。人做事最容易受心情影响,既然喝酒能让对方感觉轻松,自己的事也就好办了。筷子一举,可以可以,酒杯一端,政策放宽。为了表达感情,为了能办事,为了让对方“喝好了”,便会轮番上阵,一劝再劝……

  结果,很多情况下,“喝好了”就极容易演化为“喝高了”,就是喝醉了。

  酒能成事,酒也能误事,酒还能害人。尤其是醉酒更是害人害己,小则伤身,大则丧命。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时有发生。

  新年春节降至,各种聚会会更多,当你召集酒宴,或者出席酒宴的时候,当你举起酒杯劝人喝酒的时候,千万别忘了——酒友责任。

  案件回放

  女艺员醉酒身亡

  四名酒友判赔偿

  2009年11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的民事赔偿案。

  案发于2008年4月5日凌晨,一名女子坠楼身亡,死者是签约演员王玲(化名)。王玲是与3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喝酒后,从30层坠亡的。经警方勘查,王玲死前与人无打斗痕迹,尸检发现死者血液酒精浓度极高。警方排除他杀嫌疑,认定系自行从高空坠落身亡。

  2008年12月,悲痛欲绝的母亲在广州越秀区法院起诉4名酒友,索赔各项损失42万元。老人认为,4名酒友明知女儿在醉酒后容易失控,应及时劝阻她喝酒,或者将她送回家,这样完全可以避免坠楼悲剧。4名酒友则辩称,王玲是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喝酒过多的后果,他们不存在过错。

  酒友该不该承担责任呢?其母亲能否获得赔偿呢?

  法庭经审理认为,当晚,4名被告在王出现醉酒状态时,本应主动劝阻乃至制止其继续饮酒,但靳某某反而又邀他们一起离开酒吧到自己的住处继续饮酒,导致王玲醉酒状态加重。此时,靳某某作为女性,本应将王玲留宿或者安全护送其回家,却草率地将醉酒的王玲交给3名男被告。3名男被告接受了委托,理应将王玲安全护送回家。但是,当王玲进入卫生间较长时间未出来时,未能细心观察和留意。虽然无证据证明王玲坠楼与其醉酒有必然因果关系,但与3名男被告没有尽到妥善的照顾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性。4名被告与其喝酒喝醉的先前行为,产生了照顾和负责其安全的善良管理责任。当然,王玲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王玲的坠楼死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4名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庭一审判决:4名酒友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需要承担30%的责任,赔偿12万多元给王玲母亲。

  律师说法

  酒友之责不可忽视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出现多起因为朋友劝酒,造成酒后事故而导致纠纷的案件。

  酒后发生意外,由谁承担责任,主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意外),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法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过错责任的体现。而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认定,以下4种情况,在法律适用中已成为司法理论上的共识,酒友们一般情况下难逃其咎,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其饮酒者,将承担劝酒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明知对方已经喝醉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会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4、酒宴召集者未确保安全。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这也是民法上极力强调的安全保障义务。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对于怕自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的劝酒行为,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受害人遭受损害得不到补偿且显失公平,或出现责任难以划分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众酒友对受害酒友所遭受的死亡或受伤治疗损失。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中存有的差异,结果亦有细微不同。但有一点肯定,同桌酒友或多或少都要对受侵害的酒友承担一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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