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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林索赔290万元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地铁轧断双腿案”重审宣判———

  北京“地铁轧断双腿案”由于北京市检察院抗诉,再次被发回西城法院重审。昨天(18日)下午,法院对吴华林诉北京地铁运营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华林总计索赔29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法院驳回。法院只判决地铁公司一次性补偿吴华林25万元。

  2004年9月29日,安徽来京青年吴华林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20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2006年3月,吴华林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2006年11月,吴华林申诉,北京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属于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上诉。2008年6月17日,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随后吴华林二次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78万元的假肢费。

  经地铁公司申请,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赔偿吴华林总计80万元的终审判决,将案件再次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此次重审中,吴华林将索赔金额提高到总计290万元。

  昨天下午,西城法院经过第三轮的审理,判决认定地铁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地铁公司在吴华林坠入地铁被轧断双腿事件中没有过错,按照过错赔偿原则,地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吴华林的生活状况,判决地铁公司一次性补偿吴华林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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