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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李丽云死亡案一审宣判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法制网北京12月18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终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死在了北京朝阳医院。为此,李丽云的父母以医院错误诊疗导致李丽云死亡为由,向朝阳医院索赔121万元。今天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之死无明确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21日,年仅22岁的孕妇李丽云因生命垂危,在自称其丈夫的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就诊。虽然孕妇身无分文,但医院见其病情危重,决定允许其免费入院治疗,经过多方会诊决定立即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可此时,陪同的“丈夫”肖志军却无视医生的百般劝说,坚决不同意实施剖腹产手术,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终,李丽云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李丽云的父母认为,李丽云致死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医院在没有核查李丽云婚姻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可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丈夫,强硬地套用只有亲属签字才能手术的规定;另一方面,医院的诊疗急救措施也存在明显过失,病例中没有任何李丽云在呼吸科的诊断急救措施记录,且医院没有经过任何医疗检查就让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等。此外,李丽云的父母还提出,急救措施不当、参与急救医护人员资质存在瑕疵、住院病例事后遭涂改伪造隐匿等一系列问题。以此为理由,李丽云的父母将朝阳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21万元,其中包括7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围绕朝阳医院对于李丽云之死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摇号确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致函询问,鉴定中心随即书面回函进一步明确:“李丽云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患者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

  根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机构的答复函,朝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丽云入院时病情危重,朝阳医院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都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至于肖志军的身份问题,朝阳法院认为,李丽云神志清醒时,没有对陪同其就医的肖志军的“关系人”身份表示异议,因此医院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肖志军的家属身份进行核实。

  据此,朝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朝阳医院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法院最终判决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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