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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电动自行车事故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法官解析电动自行车事故

  速度过快惹祸端

  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案件不少。数据显示,虽然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机动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赔偿,可是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却受到了严重的“皮肉之苦”。房山区法官李倩、魏静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对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进行了解析,认为速度过快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案例一

  2007年12月6日10时50分许,康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驾驶小客车的赵某相撞,康某受伤,造成6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康某骑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故确定康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康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康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合计53842.62元。除已支付的费用外,赵某再赔偿康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假肢、假肢维修、支具、轮椅、拐杖)费共计287328.07元。

  我国现有电动自行车在出厂前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配置,但由于驾驶人一味的追求速度,导致行驶在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都被进行了多多少少的改动。有的被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甚至可以达到时速60km,已经相当于一辆飞驰的汽车的速度了。速度提快的同时,其驾驶安全性就大大降低了。

  本案中,康某通过路口时,看见大车过来,但是以为自己速度快,能快速的穿过路口。同时,赵某也认为电动自行车会减速。于是,双方都没有采取减速措施,导致最后谁都躲不开。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驶,不能擅自改装车辆。如果消费者擅自改动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由于速度快安全性低,不论从哪方面都是无法与汽车抗衡的,除了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外,还将受到身体上的严重伤害。

  案例二

  2008年5月16日7时15分,蔡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至路口向西横过道路时,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后方驶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杜某、蔡某受伤,两车损坏。交管部门认定:蔡某负主要责任,杜某负次要责任。

  杜某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10万元。庭审过程中,蔡某提起反诉,要求杜某赔偿各项损失6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驾驶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蔡某发生交通事故,其要求蔡某予以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相悖,故其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蔡某反诉杜某要求赔偿损失,因杜某驾驶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且蔡某要求赔偿数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故杜某对蔡某合理部分损失应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后,法院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杜某赔偿蔡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57.32元。

  本案中,据蔡某称他当时的驾驶速度是24km/h(限定时速20km/h),摩托车驾驶速度是50km/h(城市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50km/h)。众所周知,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安全性远不如汽车。民间有“汽车是铁包肉,摩托车是肉包铁”的说法,这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在相同速度下,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由于没有外界的保护,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是不敢设想的。

  这件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现实案例,警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是控制速度,遵循“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行驶原则,过路口的时候能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过人行横道的时候最好推行电动自行车,增加电动自行车驾驶的安全指数,不仅能够保证自身安全,还不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和损失。

  案例三

  今年4月13日晚10时许,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房山区琉璃河某村路口,因附近村落拆迁,没有路灯,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速度也比较快,没发现路口停着一辆小轿车,于是,李某骑车一下撞到了小轿车上,电动自行车直接扎进了小轿车的车底下,李某头部狠狠撞到了小轿车的后备箱上。因为小轿车属于机动车违法停车,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头破血流,到医院缝合了三针,并一直伴有晕眩,视力也受到了影响。

  9月22日,李某一纸诉状将小轿车车主诉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该案中,机动车未按规定违规停车,加之恶劣的道路情况,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又进行高速行驶,遇到情况后不能有效采取减速措施,最终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撞上车辆后方,造成其身体的多处损伤。

  法官建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最好选择道路情况良好的道路行驶,在不能明确道路状况的情况下,最好降低驾驶速度。建议购买合格的品牌电动自行车,否则,一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修理是个大问题。很多不知名的品牌由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车子坏了没处修,法院又不能按新车的购买价格进行判决,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得不到修理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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