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的李艳华,怀孕7个月时因感冒接受治疗,此后母婴双双离世。李艳华的家属耗时7年进行申诉、鉴定,近日,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11月6日,已怀孕7月有余的李艳华因感冒在竹山县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11月12日,李艳华因腹痛入住竹山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经诊断为胎儿死亡。12日12时,该院妇产科对李艳华用催产素实施引产。16时30分,李艳华分娩一死女胎。13日晚,李艳华出现发热、呼吸困难等症状,转入竹山县妇幼保健院内科治疗。此后李艳华由于病情恶化,于11月18日转入竹山县人民医院内科,诊断为干酪性肺炎、细菌性肺炎、心肌炎。11月21日19时05分,李艳华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艳华死亡后,其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十堰市医学会分别于2003年、2004年作出两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5年,湖北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为,李艳华胎儿死亡,不属医疗事故;李艳华的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竹山县妇幼保健院不承担责任,竹山县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李艳华的家属认为,李艳华因感冒在妇幼保健院就医前,本人无重大疾病,胎儿一切正常。在胎儿死亡的问题上,妇幼保健院严重不负责任,其医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李艳华死亡问题上,妇幼保健院相关诊治医生无医师执业资格证,属于非法行医、误诊,人民医院存在误诊的行为。要求竹山县妇幼保健院、竹山县人民医院共同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4万元。
庭审中,竹山县妇幼保健院提出,该院对李艳华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及时得当,不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参与李艳华诊治的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与李艳华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竹山县人民医院认为,李艳华在该院内科住院期间,医护是按医疗原则进行的,李艳华的死亡与医院无因果关系。同时,李艳华家属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李艳华家属的代理律师张早刚告诉记者,竹山县妇幼保健院、竹山县人民医院存在误诊是有依据的,有妇产科专家在查阅李艳华引产后的病历后认为,其症状符合“羊水栓塞、产褥感染”的指征,而竹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会诊时,也提出过“羊水栓塞、产褥感染”的诊断结论。
张早刚认为,竹山县妇幼保健院使用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周绍龙、王秀春为李艳华进行治疗,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医疗鉴定范围,医学会应不予受理,该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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