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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吊钢管猛撞车下工人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行车吊起钢管晃动不已,在行车下操作的周先生无法避让,小腿被钢管猛烈撞击,伤势达到10级伤残。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事发公司中储分公司赔偿周先生各类损失10.5万元,行车司机所在单位兴达服务部负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

  右腿右足两处骨折

  2008年8月15日,来自江西的驾驶员周先生驾驶已装有钢管货车至中储分公司货场装运钢板。当时驾驶行车卸货的是兴达服务部的司机雷某。为便于吊装钢板,雷某应周先生要求将钢管吊离车厢并置放在钢板上,因钢板向西倾斜致钢管滚动,周先生见状欲用垫木堵住,情急中又由西向东跨过钢管站在东边钢堆处。此时,雷某边吊边向东移动行车,当行车停下时所吊钢管向东晃动,因周先生受所站位置所限无法避让,晃动的钢管猛撞在其右小腿上受到伤害。经鉴定,周先生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足舟状骨骨折,评定10级伤残。2008年8月15日至同年12月10日期间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接受治疗,至今共支出医疗费等巨额费用。经闵行区安监局调查后认定为责任事故,兴达服务部行车司机雷某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行车师傅邓某因对雷某带教不严负有重要责任,驾驶员周先生避让在起重作业危险区域内负有一定责任,兴达服务部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等。为索赔,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中储分公司和兴达服务部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共20万元。

  辩称撞人并无过错

  中储分公司和兴达服务部辩称,雷某有操作资质,且没有获取报酬的利益,并无过错。而中储分公司已尽了货场进出的管理、控制之责,安全管理上没有疏失,也不应当承担后果。退言之,事故调查的责任分析及认定均指向兴达服务部及其行车司机,兴达服务部将人员派遣至沪闵分公司场地,对外是中储分公司的名义,兴达服务部应对自己劳务人员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与沪闵分公司无关。而周先生没有资质却擅自指挥吊卸,存在过错,所在单位也获有利益,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周先生应自负责任,并已向自己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另外,对周先生的具体诉请也提出了意见。

  依据事实区分主次

  法院认为,周先生受伤的主因是行车司机雷某吊卸不当所致,次因是本人避让在起重危险区域内的行为不当,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从吊卸工作的专业程度比较,雷某身为专业人员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过失程度高于周先生。虽然此次吊卸的不是周先生来提的货物,但也是为装货所做的前期准备,故雷某的吊卸行为仍属履行职务范围之内,应由其雇主承担责任。

  无论两被告系承发包关系,还是两被告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均表明两被告对行车司机雷某所司吊卸工作均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且带来特定利益,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应当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两被告均应向周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他们相互间的内部关系,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解决,周先生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及选择具体责任形式。基于对周先生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和过错大小的比较分析,可认定两被告负主要责任,周先生负次要责任,据此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对周先生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所作赔偿要以合理必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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