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万元的轿车转让价1500元
低价转让债权人受损判决撤销
为避债务,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将价值41余万的萨博小型汽车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法定代表人妻子的姐姐朱琳,而终被债权人华先生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撤销转让行为,朱琳协助将车辆变更至装潢公司名下,装潢公司和朱琳各支付债权人律师费、交通费、查档费等5167.10元的一审判决。
装潢公司向华先生借款,因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今年7月21日,法院作出装潢公司归还华先生借款77万余元并利息,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判决。上诉后,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为索回借款,华先生将装潢公司作为被告,以朱琳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称所有债权于2007年9月30日全部到期,并于2008年2月25日向装潢公司寄发律师函催款。然而,装潢公司却于2008年3月17日将其以41万元购得进口萨博轿车以1528.85元的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了法定代表人妻子的姐姐朱琳,且车辆现仍由法定代表人使用。由于装潢公司故意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金额转让财产,且财产受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存在主观恶意。故要求撤销转让萨博轿车的行为,恢复至装潢公司所有,同时要求装潢公司和朱琳赔偿律师代理费1万元及为行使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34.10元。
装潢公司辩称,车辆转让时,协议书上虽然只写了1500元,但实际上该车辆以是20万元转让的。朱琳也作了相同的辩称。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华先生对装潢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但装潢公司非但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将名下的萨博汽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朱琳,致使华先生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且装潢公司与朱琳之间存在姻亲关系,朱琳对转让车辆对华先生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知晓,故华先生可依法撤销转让行为。装潢公司与朱琳抗辩车辆转让价格为20万元,而非车辆登记机关登记的1528.85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辩称成立,不予采信。华先生为行使撤销权,花费了律师费1万元、查档费、交通费等334.10元,该费用属必要费用,予以支持。另外,因朱琳存在过错,应适当承担查档费、交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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