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卫生部门获悉,由于医院医生的过失,致使患者在做肠镜术检查时肠穿孔。目前,此案经石狮法院一审宣判,患者获赔2.8万多元。
据了解,来自江西的女患者朱某某,于2008年9月因便秘前往市医院就诊,10日在市医院做纤维肠镜检查。15日,患者因“腹部疼痛5天,加剧4小时”再次到市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9日,进行“剖腹探查术”时,医生发现“直肠乙状结肠交界处肠管三分之二周长破裂”,诊断为“结肠穿孔,局限性腹膜炎”。医院对其行“乙状结肠造瘘术”,患者于11月23日出院。10月13日,患者家属向市卫生部门投诉,认为医生在做纤维结肠镜检查时因操作失误,导致结肠穿孔,要求赔偿。
对此投诉,市卫生部门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及医学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解决这起医疗纠纷的有关办法。2008年10月14日,医患双方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共同委托泉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1月21日,泉州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结果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患者对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于12月19日委托福建省医学会再次鉴定,2009年3月,鉴定结果出来,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患者还请有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
从今年3月至7月间,市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先后召医患双方就赔偿方案及金额进行调解,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多次调解均未果。今年8月,患者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20.45万元。
石狮法院就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应患者申请,该院在10月16日,向医院要求先予执行2万元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患者请求赔偿的标准、数额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进行阐述,并逐一认定。该院认为:本案医疗过错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伤残,故患者关于九级伤残的主张不予采纳;在此次事故中,医方的责任是主要的,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医院应承担患者实际损失的80%%。
赔偿的标准、数额是此次纠纷焦点中的焦点。患者主张医院应赔偿其医疗费28388.22元,加上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501.18元。
医院认为,患者的实际医疗费是18895.38元,加上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共3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5525.43元(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支持),医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8420.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狮市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赔偿损失28420.34元(扣除被告先予执行的20000元,实际还应支付8420.34元)……
由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是12月1日才做出的,原告和被告对此判决结果是否接受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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