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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服务过错,谁来赔?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志愿服务过错造成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谁来赔,怎么赔?如何保障义工的权益?昨天下午,在广东省人大来深进行《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时,这一问题成为与会者谈论的焦点。

  据了解,《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是10年前出台的,是国内首部规范志愿服务的法律,现在拟作修订。深圳市则有《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颁布施行于2005年,是国内首部规范义工工作的地方法规。截至2008年底,市义工联注册义工已超过18万人。

  1义工服务风险谁来承担?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第33条提出,志愿者在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第34条提出,志愿者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对象过错造成志愿者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在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

  从这两条规定可看出,从事志愿服务是有风险的,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损害,都存在赔偿问题。市人大代表于学峰说:“志愿服务本身是一种无私奉献,法律对这种没索取报酬的行为做出赔偿要求,会对志愿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他认为,对志愿者的过失行为,不要用法律上的过错来定义,而对志愿者的故意行为,则应严格约束。

  市法制办与会代表则认为,志愿者既然是乐意和勇于参加公益服务的,就应勇于承担法律责任,不能成为特权者,因自己过错造成服务对象损害,志愿者应当赔偿,至于赔不赔得了,另当别论。

  2过错赔偿或吓退义工

  于学峰代表认为,即使对志愿者的过失要求赔偿,也存在赔偿难的问题。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多是青年人和外来人口,他们的经济承受力有限,一旦面临高额赔偿,将会吓退许多志愿者。

  于学峰表示,在承担赔偿上,可以规定志愿者组织承担主要责任,志愿者承担部分责任。市人大代表吴立民也认为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应该慎重考虑,“目前修订草案的规定太简单。”吴立民说,志愿者一般都不是老板,收入并不高,难以承担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反过来,如果服务对象造成志愿者受损害,也难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务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志愿者承担不了赔偿责任的,或者服务对象承担不了赔偿责任的,应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连带责任。”吴立民表示。

  市民政局与会代表认为,一些失业者拿到政府救济,就在社区里做一些帮助他人的工作,以报答社会,他们也是弱势群体,很难承担法律责任,可通过其他方式如保险来转移这个风险。

  3义工有困难可优先获帮助

  “义工的保障最重要的,如果义工得不到保障,何以服务?”五星级义工高正荣说,在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如何保障义工的服务安全。

  罗湖区义工联的义工代表也认为,现在的修订草案中关于义工保障谈得少,立法应多讲保障,少讲责任。至于出现责任问题,其他法律已有规定。这位义工代表说,现在他们在组织义工服务时,特别注意保护性措施,安排义工活动时尽量规避风险,尽量挑选风险小的项目去做。

  同时,于学峰代表认为,立法中的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志愿者做了很多无私奉献,需要心理平衡,需要得到精神鼓励和褒奖,这是立法中要认真考虑的。”

  市人大代表马晓歌也认为,立法对志愿者的激励措施似乎还欠缺一点。“如何鼓励更多人参加到义工队伍中来?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市民政局与会代表建议,可以参照无偿献血的做法,无偿献血者可以终身享受无偿用血,而志愿服务者在自身需要帮助时可以优先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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