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亿元
根据易观国际发布的《2009年第2季度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季度监测》,今年第2季度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收入为1.22亿元,同比增长57.2%,环比增长22.3%。网络视频市场发展进入关键时刻,谁能率先获得优势地位,谁就能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1.6亿人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08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及网民视频消费行为研究报告》显示,我国使用网络视频的网民高达1.6亿,相当于每1.3个网民中就有一个网络视频用户。从调查结果来看,中国网民对网络视频的娱乐性消费倾向较重,电影和电视剧是最受关注的内容。
在巨大的利益链条面前,网络视频盗版现象还将愈演愈烈
将新闻进行到底
近日,“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成立之后引发了沸沸扬扬的口水战,再一次将网络视频版权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版权问题已经成为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关键,联盟的发起旨在“自清门户”,建立全国网络视频行业反盗版统一战线。
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行业自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对盗版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加上权利人取证难,在巨大的利益链条面前,网络视频盗版现象将会继续蔓延,并愈演愈烈。
现象
网络视频纠纷案成倍增长
五六年前,电影、音乐作品版权收益的最大威胁,来自于音像制品盗版。“而现在,网络盗版成为了重灾区,这从各地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影视及音乐著作权的纠纷案比例,可窥见一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会长朱永德举例说,“2007至2009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影视及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件中,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占到了近90%;2007年至今年7月底,浙江省全省法院占到88%;2007年至今年6月,江苏省全省法院占到77%;2008年至今年8月,重庆法院占到60%以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法院2006年受理的一审网络侵权案件比上一年增长了28.79%,2007年则是上一年的3.71倍,2008年上半年又同比增长了49.09%,其中,有相当部分是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
网络侵权盗版猖獗,已经使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大大贬值,“使每部电影作品收入5年内下降了近90%,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朱永德解释,“2002年,一部较有影响的电影,专有许可即独家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每部是30万元,2005年增加到200万。但是由于盗版横行,从今年开始,网络服务商们纷纷表示,‘谁接受专有许可谁就死’,于是,权利人只能采取非独家分别许可的方式,向网络进行转让传播,致使一部比前几年票房收入更多的影片,在众多网络服务商使用后,收到的总费用仅仅只有数十万元。”
难点
“事实上,权利人在受到侵害后,只有1/10的人告到法院。”朱永德告诉记者。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权利人不愿动用法律程序维权呢?
处罚力度“手太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樊主任以音乐作品为例,向记者道出了缘由。在中国音乐著作权网站上,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试听下载的收费标准一目了然:在互联网上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采取基本费用+收入分成的方法收取使用费。基本费用为每上载一首歌曲,每年支付人民币200元。使用人的收入分成为,仅提供试听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5%支付使用费;如果提供MP3、MTV试听及下载服务,则按照广告收入的5%和下载收费的10%支付使用费。
虽然这个收费幅度并不高,“但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罚判的赔偿金却只是使用收取费用的1/10。”樊主任反问记者,“在这种情况下,盗版合算还是按标准交费合算呢?”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杨德嘉,曾撰文解释道,这需要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侵权赔偿原则谈起。“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院在审理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原告即影视作品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以此确定判决赔偿数额。当原告的损失难以确定时,也可以按照被告即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数额对原告进行赔偿。这表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针对侵权赔偿所采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而非惩罚性赔偿原则。”
取证成为“拦路虎”
“然而,法院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时,却往往面临着各种困难和障碍,其中最关键的便是证据问题。在实际审理的大部分案件中,出于举证成本或诉讼策略等考虑,原告通常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也往往由于缺乏可信的经营账册等材料而难以确定。甚至在很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赔偿证据。在这种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只得适用‘法定赔偿’,酌情判令50万元以下的罚金。”
但是,要想确定盗版者是谁,对不懂网络知识的权利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网络安全专家张玉林解释,“现在每个视频分享网站都提供了一个信息存储空间,具体视频内容由网民上传,但其中大部分内容并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同时,随着P2P软件的普及,每个电脑又都成为了传播源,这也是目前网络盗版的主要类型。”在此种情况下,取证成了拦在权利人面前的一道不可逾越的技术鸿沟。
建议
开发新技术推行新模式
朱永德认为:“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对网络影视及音乐作品,应该推行向用户收费方式,即除向个人用户收费外,也应该向上传视频内容的用户付费,并逐渐实行部分内容免费,部分内容打包收费,少量内容按次收费的新型运营模式。”这个模式的技术支撑,即采用新技术建立加密平台,通过各网站的广泛链接,方便用户付费下载。对盗版现象,各网站不必通过指纹技术加以识别即可及时移除。而所得收入,则由权利人、网络服务商及技术提供商各方合理分配。
“保护知识产权不能仅仅依靠行业自律,” 朱永德说,“在2.0时代,网络影视及音乐作品产权保护,还需在可靠的技术保障以及政府支持下,在改变网络运营模式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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