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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没备案业主拒付费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杨清惠)朗琴园小区业主宋先生认为小区嘉浩物业公司没有在宣武区政府备案,以“黑物业”为由两年拒交物业费。昨天,市一中院判决认为,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聘用,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且宋先生享受了物业服务,判令其缴纳拖欠的物业费2800元。

  嘉浩物业公司于2007年9月与朗琴园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但宋先生发现,嘉浩物业公司没有在政府备案,怀疑其是“黑物业”,因此一直拒不缴纳物业费。庭审中,嘉浩物业公司提交了《日常保洁服务合同》和《保安服务合同》,证明其提供了保安、保洁服务,宋先生也享受了物业服务。“虽然没有在政府备案,但公司已经获得了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明。”代理人也否认公司为“黑物业”。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聘用物业公司也不例外,所以宋先生必须接受嘉浩物业公司的服务,实际中,宋先生也确实是物业服务的受益人,所以,应支付物业费。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的判决,也引发了另一个争议,业委会如果真的聘请了“黑物业”或者和物业串通损害业主利益该怎么办?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蔡耀忠律师表示,如果是业委会做出了错误决定,业委会的错误一般又取决于业委会的主要负责人,这样,业主可以直接状告问题责任人请求赔偿。“就像董事会做出错误决定,负责的董事要承担越权或履行职责不当的责任,依法进行赔偿。”不过,蔡律师指出,由于业委会是无偿性质,所以要放宽其担责标准,应该是“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的错误,才能要求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严重”的标准,蔡律师认为,既可以通过法规明示,也可以由法官依据民法等法律规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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