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为民办实事工程”引发诉讼 综合市场火灾事故谁来担责
新华网厦门12月4日电(记者郑良)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镇政府和下属7个村共同投资兴建综合市场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业主承租综合市场店面后因用电不慎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1万元。死者亲属以综合市场缺乏必要消防设施、承租店面系违章搭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方面承担侵权责任。12月4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为民办实事工程”引发诉讼
2001年,后溪镇政府及下属7个行政村共同投资兴建后溪综合市场。这是厦门市首批“同发展、共富裕”工程项目。建成后,综合市场由后溪综合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镇政府及7个行政村村委会作为公司股东。
2003年,王某租赁综合市场第2号摊位经营食杂店。2008年1月8日夜里2时许,食杂店发生火灾,大火烧毁了食杂店内所有货物,当时身在店内的王某也被烧死。
经厦门市集美区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是由于王某在店内长时间使用电脑,电脑发热引燃显示器所致,王某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王某亲属认为,火灾发生时,由于后溪综合市场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且王某所承租的摊位系违章搭建,导致火灾灾情扩大,王某被大火围困多时致死,综合市场兴建方、管理方负有责任。王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后溪综合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及作为股东的7个村委会承担各项损失,赔偿金额为125万元。
法庭见闻:政府是否存在过错成争论焦点
法庭上,针对王某家属提出的事实理由,被告人代理人提出3点答辩:
后溪综合市场为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属合法的经营场所,且符合消防的要求,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房产证;发生火灾的原因是食杂店内电脑长时间运行发热引燃电脑显示器,属于店方自身违规用电引起的;被告方对发生火灾及造成的后果没有过错,其在店内已配备了充足的消防器材,包括发放多个消火栓给食杂店使用。
原告代理人则提出:租赁物原本设计为农贸市场,应该是空旷的,但被告将其四面封闭,作为店面出租,这是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逃生的原因。
法庭上,原告方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提交建筑平面图,以确认原告方承租的地方在设计时是店面还是摊位,以确认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
经过2个小时的庭审,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法官说法:出租方应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负责审理此案的集美区法院灌口法庭庭长詹锦林认为,这是一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作为店面出租方、管理人的后溪综合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东是否存在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詹锦林说,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屋的安全、符合法定的安全标准,不能存在可能危及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如未通过消防验收、不符合规划设计等,如果出租人未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詹锦林介绍,此前,集美区法院曾宣判过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所有人在修建房屋卫生间时窗台设置过低,承租人的小孩子在靠近卫生间窗台玩耍时不慎掉下楼摔死,法院以房屋出租人未能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存在过错为由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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