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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索赔20万 判赔2.8万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前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她九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无效,不支持她残疾补助和精神赔偿等索赔诉求,仅判处石狮市医院(即石狮华侨医院)赔偿她2.8万余元。

  此前,今年42岁的朱细女,因慢性结肠炎前往石狮华侨医院治疗,结果被治成结肠穿孔,经省医学会鉴定,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详见本报8月12日~15日的连续报道)。

  小病被治成大病患者索赔20万

  庭审时,朱细女表示,在这次医疗事故中,她已花费的医疗费达2.8万余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另外根据测算,误工费达1.9万余元,陪护费达1.9万余元。

  朱细女说,自己原本只是一个小病,结果因为华侨医院的过失,变成了大病,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程度已达九级,这次事故给自己造成了身体创伤和精神损害,因此医院还应该赔偿营养费282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5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余元,各项损失总计20万余元。

  伤残司法鉴定是否有效?

  朱细女所说的九级伤残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本案的焦点。

  在庭审时,石狮华侨医院辩称,本案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相对应的患者并不构成伤残,因此朱细女九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朱细女表示,本案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在伤残鉴定问题上,不能机械地将医疗事故等级对应的伤残等级来认定,且她本人所委托的伤残鉴定机构是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依据,且石狮华侨医院也未能对伤残鉴定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该鉴定有效。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等,也就是说,医疗事故只有达到三级以上,才构成伤残。本案中,医疗事故为四级,因此不构成伤残。

  由于不构成伤残,朱细女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5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余元的索赔诉求,法院不予认定。同时,朱细女主张的2.8万余元医疗费,由于只有1.8万余元有正规医院票据可以证明,其他部分医药费因没有正规医院票据不能认定,因此其实际医疗费只能按1.8万余元来认定。

  综合其他损失,法院一审认定朱细女的各项损失只有3.5万余元,由于石狮华侨医院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医院承担80%的损失,共2.8万余元。

  连说几个“很不服”

  女患者将上诉

  昨日傍晚,记者来到朱细女位于石狮长福车站附近的出租房,一间只放得下一张床的小隔间,便是她在石狮的住处。

  朱细女告诉记者,由于没有钱,她的病至今还无法治疗,依然还要靠人工肛门来排便。伤口经常发炎,自己只能到小医院挂瓶消炎。

  对于石狮法院的一审判决,她连说了几个“很不服”、“一定要上诉”的话,判决中,关于自己九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无效的认定,是最让她难接受、难理解的。

  目前,朱细女只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找一家医院继续治疗,她很担心再拖下去,自己的病将无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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