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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发生在车祸之后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龙虎网报道】每天早晨各报新鲜出炉,新闻铺天盖地;“龙虎新闻中心媒体扫描”精挑细选,为您送上每份报纸当日精华——小编遍观今日40版的《金陵晚报》,A07版一条题为《“顶包”,发生在车祸之后》的报道值得向您推荐。以下就是该报记者刘治安的报道——

  2007年的一场车祸,让时年37岁的朱继刚闹出了人命,面临着巨额的赔偿,还可能被指控“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罪名,前途尽毁。

  是“坐以待毙”还是另寻生路?好不容易混到部门主管的朱继刚在种种考虑之下,遂和朋友开始了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如今,这个骗局的后遗症仍然存在。

  车门惹祸

  朱继刚,绰号“小丁”,是南通市一个单位的部门主管。因为经常要用车,他经常通过一个叫陈平的中间人租车。

  2007年7月16日,朱某通过陈平的介绍,以180元一天的价格从高姓男子手中租来了一辆比亚迪汽车。据陈平说,只要有人愿意出钱,有人担保和介绍,“借车”没有问题。言下之意,就是不管借车人有没有驾驶执照,对方是不管的。

  8天后,朱继刚在204国道上靠边停了车,准备到朋友家去借钱。当其打开驾驶室门时,后面的一辆电动车猝不及防地撞了上来,骑车的男人重重地摔在地上,不省人事。“看样子,摔得似乎很严重。”

  然而,朱某并没有拿到驾驶执照。之前,他一直以为开车小心点,就会没事。他知道,无证驾驶出了事故是什么后果,心中的恐慌陡然而生。

  瞒天过海

  事发后,之前坐副驾驶位置上的徐志勇下车看了一下伤者,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同时,朱继刚则扫视了一下四周,发现周围没有什么人。

  毕竟在外头闯荡了十多年,朱继刚这时的脑子转得比谁都快。他随即就对徐志勇说:“你有驾驶证,我没有驾驶证,你帮我顶一下,就说是你开的车。”

  才打完电话的徐志勇几乎没有犹豫,说:“行,那我得赶紧找人拿驾驶证,证不在我身边。”之后,朱继刚继续到朋友家拿了钱,准备返回事故现场。

  为了让“顶包”更逼真些,徐志勇又打电话给陈平,让其火速赶到事故现场,充当副驾驶位置上的乘车人。

  不一会,救护车和警方都赶到了现场,“驾驶员”徐志勇和充当副驾驶位置乘客的陈平也都在场,攻守同盟都做好了。

  真正的肇事者朱继刚去医院打听到事故的伤者已经死亡后,去筹措了1万元给了徐某。

  这一切做得似乎是天衣无缝,知情人只有朱继刚、徐志勇和陈平三人。

  在南通市交警三大队,徐志勇一边承认错误,说驾驶证忘记在家里,让人去拿,一边陈述着事故的经过。当然,“疏忽观察导致事故”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也无法回避。

  “顶包”有价

  同年7月25日,也就是事故后的第二天,徐某打电话让朱继刚再凑5千元。朱继刚又找人借了4千元,送了3千元给徐某。

  第三天,徐某又打电话给朱继刚,向其诉苦说:“我在‘中集公司’干了十几年了,要是不干了损失最少三四万元。这样,你往我账上打5万元,我就帮你顶替。”“我哪来这么多钱呢?”朱继刚不同意。这时,他正如惊弓之鸟,叫了很多朋友跟自己住到了宾馆。

  徐志勇说:“那这样,你立个字据,意思就是帮你顶替这事得有个凭据。”朱某当时就没同意,两人闹得很不愉快。之后的几天,大家也都相安无事。

  对徐志勇来说,他为朋友“卖命”,其实并不是讲哥们义气,他心里想的是如何捞点好处。如今,好处没捞着,心里还很窝囊。一气之下,他就把自己如何受朱某指使、如何叫陈平过来顶包等等,向警方和盘托出。

  同年7月30日,朱继刚又接到徐志勇的电话,询问其住处,他并没有防备其已将事情和盘托出。没一会,在徐志勇的带领下,警方不费吹灰之力,将朱某抓捕归案。

  3个月后,徐志勇即便是“立功”了,依然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缓刑1年。

  2008年8月7日,有关部门认定朱继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10月,朱继刚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妨碍罪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信任危机

  与此同时,该院作出了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8545万元;朱继刚赔偿33.328399万元,该车的出租人因为将车出租给并无驾驶执照的朱继刚,除了要赔偿死者家属3.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外,还要对朱继刚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然而,死者家属对此判决结果并不认同。再加上之前朱继刚等三人联合上演的“顶包计”,除了让他们感觉非常震惊外,另外,对此案所涉及的人也开始产生了信任危机。

  他们指出,该车的出租人虽然是高某,但根据当地车管所的车辆登记等证据显示:该实际登记人姓段,贷款手续也是由该人办理的。但法院以该人只是出借身份证购车,并不是车的使用人、利益获得者,没有采纳家属先前在庭审中所做的陈述。

  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先后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上诉和申诉,主张该车的实际登记人段姓男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段某和出租人高某及朱继刚等人合谋,将有赔偿能力的段某排除在外。

  据悉,此案因被执行人高某和朱继刚并无可执行财产,执行结果不尽人意,死者家属没有拿到多少赔偿。

  日前,江苏省高院裁定,段某在向警方陈述出借身份证一事的证据上,并无瑕疵;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均是由高某承担的,段某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中获利,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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