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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烫伤宝宝 幼儿园负全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宣判一起民事赔偿案,引起广泛关注。小程程在幼儿园中午就餐时,不慎被严重烫伤。虽然一年多过去了,现在小程程全身仍然留下多处疤痕,以后还需要多次植皮。由于小程程的父母和幼儿园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把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

  据小程程的父母说,去年9月10日中午,小程程在幼儿园就餐时,不慎坐到了热水桶里,身体被严重烫伤。小程程受伤后住院治疗29天,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治疗。今后还要进行几次植皮手术。本次事故造成小程程全身多处留下疤痕,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幼儿园的代理律师称: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积极通过医院给原告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3万多元。在小程程出院后,又支付了10000元给小程程的父母。但小程程的父母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请法院依法酌减。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程程为幼儿,幼儿园收取了原告的学费,应对小程程的人身安全负责,保护小程程的人身不受伤害。由于被告幼儿园未尽到保护和注意义务,导致幼儿身体被严重烫伤,对此幼儿园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小程程及其父母均为城镇户口,故其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小程程住院治疗2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九级)5万多元,学费1550元应予退还;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且构成九级伤残,给其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根据原告所受伤程度,依据有关标准,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对于原告提出其监护人误工费等,幼儿园辩称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认为原告监护人误工费与车辆停运损失、车辆费用损失有重合之处,原告的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法院支持原告监护人误工费一项,按城镇居民标准从原告住院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费用为1万多元。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应向小程程的父母支付各项费用8万多元(不含后续治疗费)。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上诉。目前,小程程的父母已从幼儿园拿到了8万多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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