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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不牢砸伤人 判决心服口服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近日,金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悬挂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在小区内被一广告架砸伤,被告广告架所有人和第三人小区物业公司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本案现已审结。

  在庭审中查明,2009年6月5日,原告在小区值班时,大风将被告所属广告架吹倒,砸中原告头部,致使原告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将其所有的广告牌置放在小区内,铁架构成的广告牌用大石头固定,第三人收取了1500元的广告费用。

  在答辩中,被告辩称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损害后果系被告广告牌砸中头部所致,第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人辩称自己对广告牌不具有法律义务,仅提供场地,该赔偿责任应有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损害应当赔偿,被告作为广告牌的所有者,在安装时存在安全隐患,仅用石头垒砌,没有进一步固定,且该广告牌系铁架蒙广告布,遇大风等恶劣天气,极易受到毁损。

  被告作为广告牌所有人,对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承担此次事故8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安全防范、注意义务不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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