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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损害私了易发“后遗症”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日常生活中,人们步行或驾车外出时,发生轻微的碰撞、刮蹭等小意外很常见。有不少“小刮擦”事故的当事人遵循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规定,当即在现场就“私了”了。殊不知,一旦受伤者后来发现伤情加重,当初的私了协议书就难免留下难缠的“后遗症”,从而引发索赔官司。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具备,才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决。尤其是发生牵涉到人身损害的事故,务必要及时报警,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切莫为了一时的方便私了惹出更大的麻烦。

  ■案例回放

  案例1:骑车被撞 事后伤情严重

  2003年10月,青年小高骑自行车时被出租车撞倒,司机朱某下车后,用纸写了一个临时的协议书,意思是,给被撞者100元作为补偿,日后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小高当时感觉好像没什么事,自己又急于上班,就草率地在这个协议书上签了字。谁知,后来小高发现膝盖半月板出现了严重损伤,不得不到医院治疗。其后,小高向公安交警部门报了案。后经查证,公安机关做出了“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为了索要医药费,小高将朱某的车主及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打了长达近一年的官司,法院最终判决,高某签过字的私了协议书无效,朱某雇主和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小高各种损失共计2万元。

  案例2:私了反悔 两上法院告状

  2006年元旦,王强停车时不小心轧上行人李航的脚,王强当时急着去购物,就提出赔钱私了,李航被撞倒后觉得并无大碍,也就同意了。经协商,李航收到王强给付的1000元后出具了“承诺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不论任何情况都不再要求王强进行赔偿”的说明。谁知3个月过后,脚部疼痛难忍的李航就医发现:右脚大脚趾发生骨裂。先后两次手术治疗,共造成3.2万元损失。但王强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了李航提出赔偿的要求。协商不成,李航状诉法院。开庭时,王强拿出了李航出具的收条,主张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完毕,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告知李航,由于双方之前签订了协议,除非撤销原来的协议,否则法院很难支持他的请求。于是李航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原来的协议,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他的请求。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李航第二次起诉,要求王强赔偿损失3.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航的损失同王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李航由于延误了治疗,存在一定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该适当减轻王强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王强赔偿李航70%的损失,即2.24万元,驳回李航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3:两车相撞 打官司多赔偿

  2004年9月17日,老张在市区某路段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小李所驾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老张受伤住院。同年10月,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1月,老张与小李达成赔偿协议,由小李一次性赔偿老张2万元,并约定事后一切责任由老张自负,与小李无关。然而,当小李按约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后,老张却认为自己存在伤残,以原有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李应赔偿老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9项总计12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世龙

  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吉刚

  主持人:所谓“私了”,是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应该既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朱世龙:俗称的“私了”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该规定允许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私了”,理论根据是因为损失赔偿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行使“公权”的公安机关不能干预当事人的“私权”。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贾立军:应当说,在实行当事人和解制度后,事故解决的方式、手续简单,时间也节约了,但是在此强调一点,并非所有的事故都可以通过快速撤离解决。自行解决需满足以下条件:1.没有造成人身伤亡。2.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没有争议。还需提醒的是,当两方当事人造成了对公共设施,如路灯、人行道隔桩等损害时,应立即报警。因为公路损坏也“私了”的话,可能出现双方逃避对公物赔偿的责任,这种谁都不赔的“私了”,因为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应当被认定无效。另外,由于部分价格不菲的所谓“豪车事故”,因其车损会轻易超过2000元标准,不易估算,建议也应及时报警处理。还有在21时至次日凌晨7时期间发生的“晚间事故”,即便属于自撤现场交通事故范畴,当事人也应当报警。

  主持人:调查发现,超过半数以上的驾驶员表示:遇到轻微交通事故后,不是不愿自撤现场搞“私了”,而是不敢。

  朱世龙:的确,私了后的纠纷,其后遗症也有不少。司机们的担忧主要来自4方面:怕现场撤出后对方反悔不认账,反悔的;怕自行协商后保险公司不理赔;怕车子尽管表面看来问题不大,但留下“后遗症”,以后找不到责任人;怕赔偿金额确定不到位,自己吃亏。如果双方在事故现场达成一致的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协议的,可依据协议书以及其他依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未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交警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同样到法院起诉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不报警的,特别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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