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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公民的力量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嘉宾简介: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2006年,其被《南风窗》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四大门户网站联合评选为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被《中国青年报》评选为“推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另被《经济观察报》、《新世纪周刊》等多家媒体评选为“年度人物”,2008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

  伸张权利是公民之责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有些贪官落马,在被判了重刑后总有这样的一个感慨:如果我们国家的媒体能够充分自由地批评和揭露政府和官员,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田地。确实,由于我们的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不够,特别是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媒体就几乎只有唱赞歌,而不会有任何批评,结果不少官员因此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家破人亡。一些官员虽然还没有东窗事发,但是可能也是提心吊胆、担惊害怕,还有一些官员流亡海外,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回,如丧家之犬般过日子,恐怕也是很痛苦的事。

  为了保证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很多国家甚至确认了像公众人物这样的一些理论,明确公共官员对媒体提起的诽谤诉讼,除非公共官员能够证明媒体做这样的报道有实际的恶意,否则不可以获得赔偿。所谓的实际恶意就是明知道这样的报道是失实的,或者根本不顾及这样的报道是否失实,而推出来进行报道,诽谤官员。根据这样的理论,公共官员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诽谤诉讼获得任何的赔偿,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基本上可以毫无后顾之忧。从1964年纽约时报上诉萨利文案确定公众人物规则之后,在美国几乎没有公共官员跟媒体打官司获得胜诉的结果,这样的司法实践也极大地支持了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

  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实际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众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媒体监督,反映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怕政府或者官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甚至是窃取人民的利益,因而时刻盯着他们,像防贼一样防范他们的政府和官员。同时也反映出媒体和民众对政府和官员的责任。

  对于政府和官员与老百姓的关系,我们过去往往都是从权利的角度去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对政府有监督权、批评权、有知情权等等这些权利,在强调这些权利的时候,通常会说政府对我们有责任,往往没有想我们对政府和官员其实也是有责任的,而不仅仅是公共官员和政府对我们负有责任。

  实际上前面我已经讲过了,我们老百姓相对于政府和官员的一些权利,我们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对于政府和官员这样的监督、控告、检举的权利,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我们的宪法赋予了种种我们针对于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些权利,比如说宪法里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说这是一种公民权利、是一种政治权利,实际上在某种意义来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选举主体来说,主要是责任,我们如何对待我们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反映出的是我们对这个国家和公共官员的责任。

  可能有人没有认真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无疑是放任官员和政府随意产生,产生任何的官员和政府都与我们没有什么关系,这样的话,我们怎么能够保证政府是一个对我们负责任的政府呢?我们的官员是对我们负责任的官员呢?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我们没有将这种权利当作一个责任对待,可能就会出现政府无法代表我们作为选民、老百姓的利益,官员无法代表我们选民、老百姓利益的情况。

  我们的批评、控告、检举、申诉等等权利,从责任的意义来说,我们是不能够放弃的,我们只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的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经常进行监督、批评,对他们的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经常进行批评、建议,对他们进行申诉、控告、检举,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共官员、政府能够向好的方向发展。

  很遗憾,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我们几乎没有一个人完全地尽到了自己对于政府和官员的责任,现在情形正在发生一些变化,我们这个社会里涌现了很多积极的公民,我称之为积极公民或者是新公民,他们虽然不一定意识到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是自己的一种责任、是自己的一种职责,而可能仅仅是在为自己的权利去争取、去抗争,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在这样的斗争当中已经自然地使自己对政府公共官员的监督得到了履行。

  公民行动必能改变一些事情

  在一些人看来,宪法和法律可能没有什么用,但是在我看来,宪法、法律顶不顶用,很大程度上其实取决于我们老百姓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信奉的程度。如果我们不去使用宪法和法律,那可能对我们就没有任何的意义。这些年来我发现有很多人在坚定地信仰宪法和法律,不断地去实践它,用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发现结果是让我们非常惊喜的。最近郝劲松先生针对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所搞的“钓鱼式执法”,帮助这些受害者维权。郝劲松作为一个公民,是这个社会里的新公民,是积极的公民,这些年做了很多很有意义的工作。

  像郝劲松这样的公民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也在发生越来越多新的变化。作为一个公民,这些年来我也一直在观察我们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行使,我们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且以一个律师和学者的不同身份,努力来“帮教”我们的政府和官员学习依法行政。

  下面我想从这几年我参与的维权行动,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我做过的维权活动中,影响相对比较大一些的,到今天还会被人们不断提及的,是对废止养路费的推动。养路费在我国延续了很多年,据我研究的结果,应该是从20世纪初就开始收了。过去收养路费,实际上是为了敛财起的名目,但是一直延续下来了,从晚清政府到中华民国,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都在收养路费,但是人们从来没有去反思过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随着法制、民主进程的推进,这样的问题在不断地受到考问。一个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征收,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但是长期以来,要对老百姓征什么税、收什么费,好像只要有某一个政府部门拍一下脑袋就可以决定下来。对于养路费的问题,1997年时制定的《公路法》《公路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来解决。但是考虑到养路费征收延续了很多年,已经形成了一种既有的秩序,如果我们现在断然停止,可能对这种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因此法律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来逐步推行,在规定要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同时,又规定征收了燃油附加费就不能征收养路费。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明确规定,对公路养护资金国家要通过依法征税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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