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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均得教训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顶替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正确方法。既然事故发生了,就应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近日,江苏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驾驶员肇事逃逸后并找人冒名顶替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

  2009年3月,王亮驾车(车内乘坐刘萍)在向右变更车道时,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陆强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结果轿车车尾左后侧与机动三轮车车头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二车车损,陆强受伤,经送无锡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亮弃车逃离现场,唆使朋友徐军到达事故现场冒名顶替,后经调查,公安机关查证事发时肇事驾驶员为王亮,车内乘坐人员刘萍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言。交警部门于2009年5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调查,因无法查证事发前陆强驾驶机动三轮车在路面上行驶的具体位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上述事实。"

  原告陆强的父亲陆宏、母亲朱虹、妻子陈春、儿子陆明诉称:王亮无证驾驶轿车与陆强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并且肇事后逃逸,致陆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负事故的全责。刘萍、徐军作伪证,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王亮、刘萍、徐军、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10000余元。

  被告王亮辩称: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死者陆强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不能上路行驶,死者的过错大于自己,因此在核实清楚后愿意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刘萍辩称:刘萍与事故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徐军辩称:徐军非车主、非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亮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按照保险条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陆强驾驶的机动车追尾王亮驾驶的汽车,死者未尽注意义务,过错较大,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亮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陆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机动三轮车,行驶中未注意安全,其行为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王亮、陆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此造成陆强死亡产生的损失由王亮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陆宏、朱虹、陈春、陆明要求刘萍、徐军负连带赔偿责任,因陆强的死亡并不是刘萍、徐军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故刘萍、徐军不是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事发时王亮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并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120000元,由王亮赔偿余款的50%计220000余元。

  法官说法:王亮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找人冒名顶替受到了两次行政拘留。刘萍、徐军虽免除了民事赔偿,但因一时感情用事成了公安部门的监控对象。因此当事故发生后,采取正当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才是正确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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