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汪建中案”目前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结完毕。根据证监会的调查与审理,汪建中借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证券市场,累计净获利1.25亿余元。为此,证监会于2008年10月23日对汪建中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
这是证监会针对个人违法违规开出的首个亿元罚单,同时也是证监会有史以来开出的第二张大罚单。而最大的罚单是2001年4月23日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开出的:没收违法所得4.49亿元,并处罚款4.49亿元。但由于主要当事人罗成失踪,以至这张最大罚单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因此,证监会的第二张大罚单能否执行到位,格外引人关注。如果再次被逃票,那么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就会受到挑战。所以,这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能将“汪建中案”高达2.5亿元的罚没款执结到位,意义重大。
但将“汪建中案”的2.5亿元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似乎并不妥当。虽然一直以来,证券市场的各种罚没收入都是上缴国库,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证券市场的罚没收入来自于对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而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与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明显不同。比如,社会上人们常见的偷漏税问题,其罚款上缴国库是名正言顺的。因为这种偷漏税本身就损害了国家利益。
但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对投资者的利益构成损害。既然是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伤害,那么,证券市场的罚没收入就应该是给投资者以补偿。这正如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伤害纠纷一样,甲侵害了乙,甲给乙以赔偿及补偿,道理就这么简单。而证券市场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做法,明显是将甲给乙的赔偿与补偿,上缴给国库了,作为受害人的乙却没有得到分文。因此,将证券市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做法显然是没有道理的。这种做法虽然罚治了违法违规者,但却没有保护证券市场中的受害者,这显然是中国股市长期不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结果,是保护投资者意识薄弱的表现。
因此,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包括“汪建中案”2.5亿元在内的证券市场的各种罚没款收入是不应该上缴国库的,而是应该用于给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以赔偿及补偿。只要投资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相关的损害,就应该从罚没收入中得到相应的赔偿及补偿。所以,证券市场的罚没款收入,更应该存进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账户,以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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