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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内的糕点里竟有小虫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日前,一位消费者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糕点,食用过程中发现糕点里面生了虫。商家以为只需退货了事,但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终获得10倍赔偿。

  在向“12315”中心投诉时,该消费者认为,他在超市购买的糕点虽没有过期,但已生虫,明显属于不合格商品,小孩食用该食品后有腹泻现象,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商家认为,食品生虫的确属于不合格商品,同意退货,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取证,“12315”中心认为,消费者购买的食品确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而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经“12315”中心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该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的费用,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和小孩的医疗费。

  结合此案,“12315”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条件、是否霉变和污秽等,发现异常情况保存好购物凭证,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12315”中心还建议食品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下架,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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