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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会后骑车回家撞树身亡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本报烟台11月23日讯张某在烟台某公司的联谊会上喝了点酒,之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树死亡。其家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5万元。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该公司赔偿张某家人人民币1万元。

  2006年1月烟台某公司召集各县市区业务员召开年底总结会,并于会后举行联谊会。受邀的李某夫妇带着会唱韩国歌曲的客户张某一同参加了晚宴及联谊会。席间,张某多喝了点酒。当晚9点多,张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树,当场死亡。张某家人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喝多酒的客户和夜里回家的客户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公司对这一后果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未被直接邀请参加公司举办的晚宴及联谊会,但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晚宴,席间无人劝酒随便喝。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酒后驾车撞树死亡的行为负责,其死亡与公司举办联谊会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对这一后果没有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烟台中院支持张某死亡与该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对这一后果没有过错的判决。同时,烟台中院又认为,公司举办联谊会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客户间的感情交流,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增加经济效益。张某是在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中受到损害,该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20%为宜。烟台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该公司赔偿张某家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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