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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中国知识产权请求权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知识产权人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人,在侵害行为或违法状态持续或有实施、发生之虞时,得向侵害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主张停止、并消除已经存在的妨害或预防妨害发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及其所要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权的绝对性和专有性,由于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那么权利人理应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一防卫性保护手段,这是完善知识产权之私法保护的需要,但目前,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研究都为人们所忽视。在中国的现行民事立法中,也没有以“请求权”为核心来构建私权的保护制度,而是将私权的防卫性保护制度和进取性保护制度合并规定,统一用“民事责任”的形式表现出来,适用统一的构成要件。对于这样的立法方式,不明确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构建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体系,而是将该权利的绝对权保护方法与损害赔偿的债权保护方法混为一谈就会强行将构成要件不同的请求权救济手段以相同之条件予以规范。学术界也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有关问题,但这些论述的内容大同小异,他们虽然认识到了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然而却在制度构建上限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的简单移植。基于立法上和理论上的不完善,笔者以知识产权请求权为对象,阐述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意义和功能,力求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基本构成及意义与价值

  (一)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

  中国民法、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是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圆满实现的一种救济措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含义,是指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知识产权人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人,在侵害行为或违法状态持续或有实施、发生之虞时,得向侵害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主张停止、并消除已经存在的妨害或预防妨害发生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即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潜在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对权利存有现实侵害危险的,请求停止侵权、请求停止侵权的预备行为或者消除侵权危险等,以阻止现实的或潜在的侵权行为的进行或发生。

  由此可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特征,是知识产权请求权以享有知识产权为首要条件,适用于除损害赔偿外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既不问权利人是否受到实际损失,又不问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严格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防止并立即停止他人的非法使用,消除其权利专有性等权能受到的现实危险或妨害,以保障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各项内容的充分行使。

  (二)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主体

  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可知,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或知识产权有受侵害之虞时,何者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人当然是该请求权的主体,具体来说包括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著作权人、著作权邻接权人等等[1]。另外,当知识产权为共有的情形时,各共有人也能彼此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也存在知识产权人可能自己并不利用知识产权,而是授权许可他人进行使用的情形,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包括三种形式,即独占实施权、排他性实施权和普通实施权[2]。这样我们在这三种不同的情况下分别探讨各使用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问题。

  1、独占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使用权人可以排除包括知识产权人在内的一切人而在授权期限内对知识产权进行独占性的利用。从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独占实施权人在授权许可的期限内处于知识产权人的地位,也就当然地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2、排他性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排他性实施权是指使用权人可以排除知识产权人之外的任何人而在授权期限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利用,但知识产权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知道原知识产权人仍可以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排他性实施权人也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另外,排他性实施也存在地域性的问题,但由于知识产权人一直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其地域性的问题并不影响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3、普通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普通实施权是指使用权人只能按照授权协议的规定利用知识产权,其并不影响知识产权人自己的使用以及再次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即使是对知识产权请求权规定得较为完善的日本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没有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普通实施中,使用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笔者认为只要任何人的行为妨碍了普通实施权人利用知识产权即构成侵权,普通实施权人即可依据知识产权请求权而寻求保护。

  (三)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包括哪些内容,直接关系到该制度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对此,可以在借鉴国外或国际条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完整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它是知识产权人据以向侵权人主张禁止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知识产权人行使停止侵权请求权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第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且行为人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2、妨害预防请求权

  它是知识产权人要求有侵害之虞者预防侵害发生的权利。行使该项请求权的前提是有发生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关于对“有侵害之虞” [3]的认定,应当结合主客观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侵害之虞是否已经非常明显。

  3、废弃请求权

  它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停止侵害或妨害请求权时所附带行使的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将侵权产品、侵权行为所生之物、为生产侵权产品而准备的设备和原料一并排除出商业渠道,从而恢复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完满状态。[4]

  4、获取信息请求权

  它也是一项非独立的知识产权请求权,用于辅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目的在于彻底排除侵权行为。

  5、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

  它是在知识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人据以向侵权人主张消除对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侵害状态。该项请求权的行使,不影响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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