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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的不单是一句抱歉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法律圆桌

  近期,随着一批问题商品的曝光,为它们提供代言的明星侯耀华、赵忠祥先后被天津市民推上“被告席”。明星代言的是是非非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除了个案的被关注以外,人们更关注明星代言体制这一问题。在公众的关注之下,明星们尴尬一阵子,解释也好,道歉也罢,关注过后,代言照做钱照赚,明星代言的商品质量问题也照样出。为什么会有这样屡禁不止的情况?立法的欠缺,执法的疲软,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透过明星代言事件的一再热门,我们能够看出什么样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日前,本报邀请相关人士进行了讨论。

  本报记者 高立红

  明星代言 伤的是社会诚信

  市民马志强先生:误导了消费者,不是道歉那么简单

  我认为明星代言的行为常常误导消费者的购买意识,因为明星的社会信誉往往会让消费者信任。

  这次侯耀华向消费者道歉,我认为非常不诚恳。他只说不懂法,以后加强学习,全国范围内受他误导的消费者成千上万,这些群体的损失怎么办?是一句道歉就解释得了的吗?作为消费者,有理由要求侯退回代言费,捐献给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以此作为今后由其代言的问题产品的赔偿款。

  目前的明星代言诉讼都是公益诉讼,希望能够警告那些明星们,以后代言产品应该审核产品资质和法律批件,不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否则就是一种极其恶劣的不诚信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心,也是整个社会的诚信。

  市民刘娟女士:出现质量问题,不是代言人一方的错

  目前,虽然明星代言的关注度极高,但冷静看看,人们更多关注的只不过是明星代言的高收入。因为这些收入远远高出社会平均水平,所以,不少人希望明星能够就此承担法律责任。我认为,这里也不排除仇富心理。大家都知道,一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并非是广告代言人一方之错。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一直不会出现问题。如果产品宣传几年后出现问题,这并不是明星所能预见的。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我个人不是明星,也没有明星的亲友。之所以这样说,绝非要为明星辩解,而是想提示人们,在体制有待健全、法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单单抓住明星不放,是不理智的。试想,如果体制健全了,不慎代言将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还有那么多明星敢轻易代言吗?

  业内提醒

  理性对待广告 切忌盲目“追星”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郭明律师坦言,不是所有明星都能深度自律,明星拍片子虽然赚钱,但最赚钱的还是做广告,所以明星代言的情况不可能消失,其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的可能仍然存在。因此,面对明星代言,老百姓最应该做的是学会理性对待广告,分析产品宣传功能的可信度,不要盲目信赖明星,广告上说什么好就买什么。

  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孙金刚律师表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名人为商品做广告挣钱无可厚非,只要他们不是昧着良心说假话,都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关键是有些名人为了多挣代言费,完全按照商家的“剧本”说话,把代言的产品夸得天花乱坠,名人效应有着强烈的辐射力,自然会严重误导消费者。他奉劝这些明星,别因小利而忘了大义,丢掉自己在大众面前的信誉。

  行通律师事务所郭明:代言明星担责 领域有局限

  关于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很明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单纯经营者责任,到《广告法》的虚假广告单位责任,直至《食品安全法》的虚假广告个人责任,可以看到,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是日益完善的,此举势必促进明星代言行为的规范化。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食品安全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仅仅是食品领域。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传递出一个立法动态,明星代言药品如果明知是假药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将明星代言连带责任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高度上,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奇迹律师事务所王效:《广告法》管不了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目前愈演愈烈,做代言人的收入也非常高,却鲜有人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法律的缺失。

  我国现行《广告法》明确规定适用的主体仅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明星代言广告内容的主体——明星并非《广告法》的调整主体,不能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时,不能根据《广告法》而仅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明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特别法(《广告法》)支持下的一般法(《民法通则》)难以对此有详尽的规定,这充分暴露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广告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很多明星的言行不慎和随意代言,也给法律实施带来了难题。

  欧美、日本等国家也曾出现过虚假广告泛滥的现象。为此,他们制定了一整套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代言人是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广告中的,商品推荐者首先必须是商品的真实用户,其证词必须真实无误。一旦广告不实,名人代言就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会被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要负刑事责任。消费者也可以据此索赔。

  从系统上构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完善我国《广告法》的规定,才是解决类似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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