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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药不避孕告厂家还败了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一对准夫妻在多次性生活后,女方服用紧急避孕药,结果还是怀了孕,这对准夫妻一怒之下将药厂、药店等3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2979.96元 (本报2008年7月9日、2009年7月7日有详细报道)。

  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这对准夫妻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案中,原告认为该避孕药的说明书不规范,使消费者不能正确使用。

  □今报记者 陈亮 通讯员 梁刚 刘奇

  【回放】吃避孕药怀孕索赔5万

  2008年5月,郑州的田先生和未婚妻姚女士到大连旅游,他们随身携带的有田先生买的一盒北京紫竹药业生产的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紧急避孕药(下简称“毓婷”)。游玩之余,田先生和姚女士在两天内过了多次性生活。

  田先生诉称,在距最后一次性生活60小时左右时,他的未婚妻按照药品说明书服用了两粒毓婷。

  回到郑州后,姚女士竟然怀孕了,为此,她不得不花1100余元做了人流手术。

  事发后,田先生多方联系生产、销售该避孕药的厂家和药店讨说法,但一直未果。田先生说,根据北京紫竹药业公司质量中心认定,他购买的毓婷没有质量问题。

  田先生又咨询了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紫竹药业公司,对方均表示,毓婷的药效需限定单次性生活,多次性生活会影响药物效用,且不能保证药物效力。

  对此,田先生直喊冤,他认为,对方的上述说法在产品说明书中并没明确提及,这使得他们不能正确使用该产品,进而导致了避孕失败,给他和未婚妻的身心造成伤害。

  2009年,田先生和姚女士将河南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5万余元。今年7月6日,管城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庭审】被告辩称原告证据不足

  在昨日的庭审中,河南医药超市公司辩称,他们所销售的毓婷,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原告田某和姚某并没有证据证明,系服用他们销售的避孕药避孕失败,故他们公司不应赔偿。北京紫竹药业也认为,他们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且田先生和姚女士并未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故原告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

  管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田先生与姚女士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已服用毓婷,或已按照毓婷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服药,或在服药后没有再次发生性关系;而且,田先生所购买的避孕药是质量合格产品。

  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等费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判决无错,但药厂应规范说明书

  关于此事,2008年7月9日、2009年7月7日,今报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田先生和姚女士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毓婷的说明书“有问题,容易误导消费者”。

  毓婷的说明书显示:在无防护性性生活或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服药越早,预防妊娠效果越好。说明书上并没有对性生活次数的限制说明。

  田先生认为,毓婷的说明书上“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的表述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对于田先生和姚女士的质疑,昨天下午,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何洪涛律师从几个方面来“说法”。

  何律师说,避孕药的说明书没有提及对性生活次数的限制,说明书内容不明确,存在一定的误导,因此,厂家和药店应该承担说明书不明确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服药时间、服药数量等问题,厂家和药店就不用承担责任,而且,从民事诉讼举证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任何问题。

  何律师认为,此案涉及隐私性行为,举证特别困难;从更深层次来看,作为避孕药的厂家,有责任和义务来规范药品的说明书,明确可能存在的情况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尽量避免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

  何律师建议药监部门督促北京紫竹药业公司,让该避孕药的说明书更具体、更规范、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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