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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撞流产 精神损失咋赔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梁淘淘

  横过马路时的一场意外,让40岁的巩义女子李菊(化名)不得不做了人流手术。也让李菊第一次站在了法庭原告席上,状告对方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6万元。

  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李菊获赔1.7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费5000元。

  胎儿也是一条生命,肇事人是否该承担刑事责任?赔偿5000元是不是太少?案件判决后引起关注。

  一次意外

  高龄孕妇被迫人流

  李菊家住巩义市。去年5月7日下午,怀孕两个月的李菊步行外出,出了意外。她走到310国道杜甫像南100米处,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时,被沿着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轿车撞倒。轿车司机叫张俊(化名)。

  事故发生后,李菊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拍片检查后,医生出具了诊断结果:颈3~4椎间盘突出、颈4~5及颈5~6椎间盘轻度突出,脑外伤综合征,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随后的一段时间,李菊是在医院度过,诊疗过程中,李菊不得不使用了大量药物。医生跟她说,怀孕期间吃药、拍X光片,可能会产下畸形儿,建议其人工流产。

  左思右想,40岁的李菊最终听取了医生的建议,于去年5月14日做了人流手术。

  一审判决 获赔精神损害5000元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系因张俊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避让,李菊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能在确保安全后通过而造成,因此张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李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1.8万余元,李菊的家人曾与张俊进行多次协商,要求赔偿,但双方没能谈拢。李菊出院后,将张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费3.5万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张俊对李菊遭受的损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为1.2万余元。发生交通事故前,李菊已经怀孕,在住院治疗时多次接触X光,不得已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但其索要的3.5万元精神损害费过高。最终,巩义法院判决,张俊赔偿李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1.7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费5000元。

  一场争锋 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若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被判刑。

  有人提出质疑,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同样是一条生命,应当享有生命权,为什么就不能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而且判决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费太低了,“40岁,也许一辈子再也无法怀孕”。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说,胎儿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也不存在享不享有“生命权”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胎儿的“生命权”作出相关的规定。

  但在国外,如美、英等国家的法律制度里,明文规定了私自堕胎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认可胎儿的生命权。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胎儿有先天的缺陷等,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帮妇女做堕胎手术的医院或者诊所,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赔5000元是不是太少?主审法官解释,依据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具体案情,主审法官认定,李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其损伤不构成伤残,酌定判决张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

  沈阳车祸流产案

  一孕妇获3万元精神赔偿

  2006年农历正月十五傍晚,怀孕4个月的庄颖在沈阳市东陵区国道102线上独自行走时,被迎面开来的一辆中巴车撞飞。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4个月的胎儿未能保住。为此,她将车主及为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治疗费和精神赔偿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支付住院治疗费等2万元。

  安瀛律师事务所的戴建钢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灭失或损毁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戴建钢说,孕妇受伤造成流产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如果孕妇自己的过错比较大,或其怀孕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很可能被法院驳回。(本报综合)

  作者:联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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