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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路致咸水流入淡水鱼塘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修路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施工修路中使咸水流入附近鱼塘、使塘中淡水鱼大量死亡的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承包鱼塘的魏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5900元。

  原告魏某系城阳区上马街道居民。1997年4月11日,魏某与他人合伙承包某村委会45亩水塘饲养淡水鱼,后来,其他人退出合伙,自2007年3月1日,魏某个人继续承包该鱼塘。2007年5月间,被告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城阳区某盐场盐务路路段施工修路,排水过程中,使咸水通过排水管道流入原告承包的某村45亩鱼塘中,致使鱼塘中的淡水鱼大量死亡。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因咸水污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大量咸水排入淡水鱼塘,改变了淡水鱼的生存环境,致使淡水鱼大量死亡,并导致淡水鱼塘长时间得不到净化,应当构成环境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在被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与其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公司施工过程中的排水行为有因果关系。

  就如何认定原告鱼塘受损价值的难点问题,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鱼塘受损价值进行评估,该中心鉴定确认原告鱼塘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5900元,该鉴定结论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基本接近客观真实。在被告公司拒绝与原告协商解决方案,也不提交确定原告损失价值的相关证据,但原告损失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 谦 曾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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