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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冲毁堤坝淹死6旬老汉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天降大雨,河水暴涨,河道决堤。在拦河坝管理房内居住的年过6旬的李老汉(化名)被洪水冲走,溺水身亡。为讨损失,7名家属将庄河某水库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合计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7名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老汉的四位子女和一位孙子及一位孙女及现任老伴是本案的原告,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8日,李老汉因住房紧张,向水库管理局申请,要求居住位于庄河光明山镇佟屯村的拦河坝看水房,并自愿无偿承担拦河坝的看护和管理义务。水库管理局批准,并且每月给李老汉25元。由于李老汉尽职尽责,住房帮工协议一直在延续。

  2008年8月,庄河天降大雨,水库管理局没有通知李老汉以及下游群众,其所属的另外三处拦河闸突然同时开闸泄洪,三条河的河水汇入一处,向佟屯拦河坝冲来,将拦河坝冲开。李老汉在坝上巡视水情,被洪水卷走遇难。李老汉前妻瘫痪8年,由儿子一家四口负责照顾,李老汉生前,曾对孙女和孙子立下部分抚养协议,且已履行。由于水库管理局的过失,致李老汉在帮工过程中遇难,水库管理局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现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现任老伴的生活费、孙女、孙子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余万元。

  水库管理局辩称,他们没有赋予李老汉对拦河坝看护责任。李老汉与现任老伴结婚后,因家庭矛盾无处居住,根据本人申请,水库管理局照顾他,让其居住在看护房中,每月给他25元电话费。因他腿脚不好,不让他参与值班,只负责看护屋内的东西,没有让他看护拦河坝,所以不存在雇用关系,也不存在帮工关系。

  李老汉因自然灾害死亡,他的死亡与水库管理局的利益无关。此外,发大水当天,水库管理局也没有在李老汉家属所说的三条河里泄洪,并不是泄洪导致李老汉死亡,而是由于个人疏忽,被自然水流冲走导致死亡。此外,原告提出的李老汉的孙女和孙子的生活费问题,水库管理局认为,孙子女的父母健在,李老汉不应承担抚养责任。总之,在李老汉死亡问题上,水库管理局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

  最近,庄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水库管理局的退休职工,李老汉在水库管理局所属的管理房居住,有个人申请,双方签订了协议,并约定由李老汉完成看护、管理任务,保证物品不丢不损,管理局每月给付看护费25元。从该协议看,李老汉与管理局之间形成的,不是提供无偿服务的帮工关系。本案从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中,无法确定李老汉被洪水冲走时,到底在干什么,即没有证据证明李老汉被洪水冲走导致死亡的原因,是为管理局从事帮工或其他活动。李老汉也不是因水库泄洪导致死亡。因此,家属请求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家属请求的丧葬费以及应享有其他福利待遇,应直接到水库管理局办理相关事宜,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庄河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7名家属的诉讼请求。7名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彩娥 为琳 记者刘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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