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邮政储蓄所开户审查不严,致使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在索赔未果后,储户将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9月28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12月7日13时16分,原告曹某与一自称姓范的人到弋阳县邮政局圭峰储蓄所开设个人结算帐户56570,开户凭单由范某执笔填写,开户费10元由范某代交,储蓄卡登记本上曹某的签名也是范某代签,存折由曹某领取,存折密码由曹某自己输入。同日14时32分,曹某到弋江储蓄所又开设个人结算帐户35292,开户凭单由曹某本人填写,未办储蓄卡。曹某开户后,通知其堂弟将5万元人民币汇入56570帐户上,同日16时32分、44分,范某等人用曹某56570账户的储蓄卡分别在胜利路储蓄所和弋江储蓄所支取48000元和1900元。原告于12月8日对该帐户进行了挂失。
原告认为,在办理个人结算帐户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要求办理储蓄卡,也没有得到储蓄卡,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储蓄卡落入他人手中,致使该款被人冒领,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过于信任他人,未尽妥善保管自己财物及个人信息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及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这说明原告有一定的过失。被告在办理客户开户时,没有按操作制度要求客户填写办储蓄卡申请,且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原告自己签名收卡,而由他人代原告签名,对此,被告也有一定的过失。由于原告存款被他人取走,双方均存有过错,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江西省弋阳县邮政局向原告曹某支付人民币24950元。
原告不服,向上饶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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