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违规操作导致人亡 车主遭赔起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违规操作叉车导致一人身亡 车主遭赔起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11日讯(冯璐 陈敏鹏记者刘侠)10月11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叉车司机违规操作自有叉车,造成客户工厂协助装卸的职工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二审依法驳回原审被告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杨某给付工厂先行垫付的因职工王某死亡所产生的赔偿费6万余元。

  原来,杨某开设了一个农机修理门市,并持有BD驾驶证照,备有载荷为3T叉车一台。2008年2月,杨某受邀驾驶叉车到某铁木椅工厂内,装卸二个分别重达4.6T的钢卷板,工厂安排了两名工人进行包括垫砖、站在叉车后部作配重等辅助工作。杨某在叉第二个钢卷板时,钢卷板突然滑落,造成叉车抖动,站在叉车后部上的工人被摔下车受伤,其中,工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工厂与王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工厂给付王某家人12万元,并负担王某的医疗费、抢救费等费用,其家人放弃因王某死亡一事的民事诉讼及仲裁申请权,由工厂依法追究叉车车主杨某的责任。工厂按约履行了赔偿协议。

  其后,工厂认为是杨某违规操作叉车造成王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叉车司机杨某告上法庭,诉请判令杨某给付工厂垫付的因王某死亡所产生的12万余元赔偿费。

  庭审中,杨某认为,双方不存在人身侵权关系,工厂不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自己赔偿。其次,工厂的赔偿是基于和死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除非特殊情况不得转让,自己不对工厂负有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叉车驾驶员,自带叉车为铁木椅厂装卸货物,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超载为原告装卸货物,且作业时在叉车上站人,造成叉车抖动,致站在叉车后部上的王某落地身亡。死者王某虽系工厂职工,但其死亡原因主要为杨某造成,对王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杨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工厂选择荷载低于货物重量的叉车作业并安排工人配合杨某违章进行超载作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和工厂因共同行为致事故发生,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侵权人内部,应按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工厂已垫付了全部赔偿款,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故有权向杨某追偿。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金额为9万余元,其中,杨某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王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6万余元。

  相关法律链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0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