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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法管治合同“霸王条款”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本影院不允许自带食品进厅观影”、“话费预付后不予退还”、“临行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今后将有人管治和管理的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已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草案)》通过其门户网站(http//fzj.sz.gov.cn/)向社会公布,征求立法意见。《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抽查发现格式合同几乎都含有不公平条款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自19世纪合同格式条款被采用以来,由于其具有减少交易环节,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增进交易安全等优势,合同格式条款在社会经济交易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资料显示,深圳普通市民签订的合同,95%以上是格式条款合同,涵盖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公共事业行业以及物业管理、购房、物流、购车、装修、旅游、洗衣、电子商务等诸多行业。但是,由于因合同格式条款具有的预先制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其提供方往往滥用优势地位而损害消费者或相对方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场监管局针对部分行业格式条款的专题调研,包括零售供应商贸易、房屋买卖及居间、汽车销售、家庭装修和航空运输等五大行业,所抽查的数百份合同几乎都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滋生和蔓延严重破坏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引发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现实迫切需要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

  早在1998年深圳就正式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但由于该条例在对“霸王条款”的监管模式上由司法监管,属于“事后监管”,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有必要制定《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强化格式条款事前规范和消费者群体利益保护,统一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能无限度地为自己免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表现为“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和扩大提供方权利”等四大类,被社会称其为“霸王条款”。这种条款以形式上的合同自由掩盖了社会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合同实质自由、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鉴于以上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履行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相对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条例(草案)》还规定,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单方擅自延长到期合同效力的权利。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另外,《条例(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比如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等。

  水电气电信和有线电视等10类合同须经过备案

  根据国内其他省市立法规定,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在使用该类合同前,必须将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属于事前监管,能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合同的制定或形成前进行有效地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吸收国内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本《条例》(草案)采用了备案这种监管方式,《条例(草案)》第19条明确规定10类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需在使用前报工商部门备案。这些合同是: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快递合同;有线电视合同;商场、超市商品进货交易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商业连锁、加盟合同。

  “店堂告示”“须知”“声明”等列入法规监管范围

  本《条例(草案)》的规定适用于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格式条款合同统一规则,即对象适用范围包括消费性合同和商业性合同。

  《条例(草案)》规定将合同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文本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和《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相一致,表现形式为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同时,本《条例(草案)》规定了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情形及条件,表现形式为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如上述所列情况符合格式条款特征的,应视为合同格式条款一并规范。所谓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亦即允许提供方反证上述情况并非合同格式条款。

  《条例(草案)》已全文刊于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法制办欢迎市民和有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liuxn@fzb.sz.gov.cn反映,或直接寄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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