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山东烟台: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新华网济南10月10日专电(记者董振国)为缓解因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城市交通阻塞,山东省烟台市近日出台政策,轻微交通事故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烟台市新近出台的《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每日6时至20时,在市区道路上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如当事人

  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用手机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在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商定理赔事宜。同时到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定损,如果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则直接进入快速理赔程序。

  如当事人对事故有争议的,或者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以及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则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