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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途中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案例

  2008年8月10日,陈芳(化名)与江西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前往四川九寨沟旅游合同。2008年10月1日,陈芳按照旅行社通知要求出游。当旅游进行到第二天的下午,陈芳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客车在九寨沟途中因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范,撞车后失控翻车。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车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芳系重伤者之一,经司法鉴定,陈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陈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支付残疾赔偿金,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

  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请求法院驳回陈芳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认为:陈芳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在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过程中,未保障陈芳的生命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此判决由被告江西某国际旅行社向原告陈芳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原告陈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有两个焦点:一是本案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二是本案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原被告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负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用车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诉因。由于本案原告陈芳选择了违约之诉,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原告不能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赔偿的标准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反之,本案原告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记者淦丹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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