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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轧腿案本周五重审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高院撤销“地铁轧断双腿案”终审判决后,西城法院将于本周五重新开庭审理。

  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吴华林在地铁南礼士路站,因为赶车,跑下站台的速度较快,失足掉下站台,双腿被轧断。

  打了4年官司后,去年6月,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并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判决赔偿比例过高。今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了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

  “这等于五年的官司白打了,一切从头开始。”吴华林的律师金占良说。

  据介绍,本周五开庭时,吴华林将更改诉讼请求,因为是5年后起诉,吴华林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金占良说,去年年底,吴华林起诉北京地铁公司赔偿假肢费用的案件,可能和此案合并审理。

  ■ 争议焦点

  伤者责任应如何?

  伤者:事故的原因是北京地铁公司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按规定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提醒禁止跳下标志,也没有采用发光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均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事故外,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案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赔偿。

  地铁公司:吴华林因匆忙赶车失足掉下站台,被进站地铁轧断双腿,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按照新“道交法”中的“过错赔偿原则”判决,北京地铁只应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中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属于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受到合法的约束。

  抗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认为,一中院终审认定吴华林存在一定过失,那么这个过失应该属于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北京地铁公司承担80%的比例过高。北京市检察院还认为,吴华林起诉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30万元,既然吴华林有过失,也应相应减少赔偿。

  ■ 专家说法

  裁定再审 存在改判可能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俊业说,检察院抗诉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一定会导致原来的判决被改判,实体的审判权仍在法院。检察院抗诉了,法院如果认为不需要进行再审,仍然可以驳回抗诉。如果法院裁定再审,法院审理时发现原来的审判没有问题,也可以维持原判。但法院裁定再审,往往说明法院认为原来的判决有问题,改判的可能性仍然不小。

  ■ 特写

  提起官司 两眼发直

  吴华林的姐姐吴华雯称,去年在一中院终审胜诉,弟弟拿到80余万元的赔偿。但知道案件要重审时,吴华林现在很难正常沟通,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抗诉了,官司又要输了”。

  吴华林的律师金占良说,他将发回重审的消息告诉吴华林时,吴华林时当时就傻了,眼睛直勾勾地盯着一个地方。

  吴华林的妻子说,吴华林案过后,现在地铁里黄线比原来清楚多了,也有专人在候车的地方提醒离车远点,原来地铁厕所没有铁栏,现在也有了,这说明吴华林起诉地铁公司,对地铁的安全有促进的作用。

  ■ 案情回放

  ●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

  ●20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

  ●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

  ●2006年3月,吴华林上诉,一中院维持判决。

  ●2006年11月,吴华林申诉,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

  ●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很快上诉。

  ●2008年6月17日,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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