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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窨井伤人 物业担责七成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中新浙江网10月18日电 (记者 袁爽 通讯员 吴名) 近日,湖州吴兴区法院对一起小区窨井伤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施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计5千余元。

  今年初,家住湖州市朝晖苑的施女士受朋友之托,帮朋友代管湖州市金泉小区的的一套住房。3月22日上午,施女士叫了一个小姐妹一起到金泉小区,为代管的那套房子抄水表。

  水表箱在该幢房子后面的草坪上,当施女士小心翼翼的抄完水表返回时,不幸发生了:草坪上一个看似很平稳很坚固的窨井盖,在施女士踩上的一瞬间,突然翻转,导致施女士整个人失去平衡,迅速往下坠落,而盖子翘起的一头则重重的砸在了施女士的胸部。

  施女士本能的伸出双手抱住盖子才没完全掉入窨井。后在同去小姐妹的帮助下,施女士爬了上来,但胸口疼痛难忍。经120急救车送九八医院检查,发现施女士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施女士又在家休养了3个月。

  事情发生后,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出事的窨井进行了修缮,但对施女士的受伤未能给付赔偿。7月7日,施女士向法院起诉了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其管理区域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施女士跌入窨井而受伤,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施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因其受伤程度较轻,既未造成重大伤害,也未因伤致残,故不予支持。在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施女士受伤的窨井,是位于小区的草坪上,一般人不会去踩,而且施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抄水表过程中,也应有自我安全的注意义务,所以在该起事故中,施女士也应自负部分责任。(完)

  责任编辑:王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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